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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組審議刑案認罪從寬試點方案 委員呼吁出台細則

2016年08月30日07:50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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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30日電(記者 劉茸)昨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交的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許多委員贊成該方案實施,但指出目前方案仍有許多過於抽象之處,實施時容易形成制度漏洞,很可能被鑽空子,並呼吁制度規定應有細則。

萬鄂湘副委員長在肯定該方案時提出,草案解決了一些外國同行提出的“走過場”問題。“就像表演一樣,上來就是檢察官說了一大通,辯護人員也辯護了一大堆,最后被告還是認罪了,請求從輕處罰。外國律師、法官說你們這樣審判有意義嗎?審了那麼多都是人家認的事情,這就叫走過場式的審判。而我們的試點方案就是針對這種浪費司法資源、司法效率不高的一個很好的對症藥。”

許多委員針對規定細節提出建議。羅亮權委員就認為,對鼓勵引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願如實地供述罪行的情形,應當規定,認罪認罰后發現漏罪仍可追訴,同時要特別防止產生權權交易和權錢交易。

他還認為,被告人所有的認罪認罰情節、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當庭認罪,應當統一為強制性法定考量情節,即如果被告人符合認罪認罰從寬條件,都“應當”而不是“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法官在判決時必須適用,以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

李連寧委員說,對目前試點有一個擔心:“處理得不好,就容易導致現在整個辦案體系從重証據轉到重口供的導向上去。因為有了這個鼓勵,當事人也認罪,也認罰了,辦案人員就不再盡心盡力去查辦案件、收集証據,可能導致辦案的惰性。”他建議,應把握好該試點的導向。

方新委員說,速裁試點原來是適用於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期的案件,新的試點則將其擴大到三年以下,應當對范圍有所限制。他認為,試點方案中對適用的條件、從寬的尺度應該有更明確的規定,如果這個方案難以更改,建議盡快出台實施細則。

“如果沒有明確規定,那麼有一些重罪是不是認罪認罰了就可以從寬,這會不會出現‘花錢買刑’的問題?”他指出,“在適定刑期內從輕是一種從寬,減輕也是一種從寬﹔實刑變成緩刑是從寬,免除還是從寬。所以應該對從寬的尺度、底線有規定。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定,自由裁量權過大,有可能出現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甚至出現腐敗問題。另外,有一些刑罪太從寬了還能不能達到懲戒的目的?”

郎勝委員也持類似觀點。他舉例說,一些慣犯累犯多次被判刑,即使認罪認罰了,考慮到他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也不一定從寬,即使是一些比較輕的犯罪,長期橫行鄉裡、欺負鄰裡,如果從寬了,刑罰的警戒作用、對社會的保障作用以及給人民的安全感方面是否有好的效果,這些都要綜合考慮。

列席全國人大代表崔世平也提出,犯罪是有成本的,但是如果從寬,那麼成本就減低了,應該對多次累犯、重犯是否應該由從寬變成從嚴,不然每一次犯罪都認罪,判得最輕,反過來是鼓勵犯罪。

許為鋼委員建議,對社會危害巨大、社會情感難以寬容的犯罪嫌疑人,即使認罪認罰,可能在處罰上也不能從寬。建議從對社會危害相對比較輕一些的、社會情感比較容易接受寬容的刑事犯罪先進行試點,逐步推進:“總的來說,在我們國家,當前民眾大多數情況下還是認為我們對犯罪行為打擊不夠,要考慮到全國民眾的心理感受。所以,我認為,試點是可以搞的,我是贊成的,但是不能不分犯罪類別、全面地鋪開試點,應該考慮到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和社會民眾的寬容程度、認同程度。”

喬曉陽委員建議,應當對這一試點與兩年前開展的速裁程序試點之間的關系交代得更清楚。劉政奎委員、王明雯委員等多位委員也持類似意見。

(責編:李楠楠、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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