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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三法”等將修改:委員建議明確“備案管理”期限

2016年08月31日00:02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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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31日電(記者 劉茸)昨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外資企業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

此次修改涉及“外資三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四部法律,主要內容是將過去規定行政審批的部分事項改為備案管理。這是將2013年出台、即將於今年9月底到期的自貿區試點成果上升為法律的體現。

如該修改通過,自貿區實施的簡政放權措施將推廣至全國施行。

李盛霖委員在審議中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這個議案通過以后的准備工作。“過去是在上海、天津、福建這些地區進行的試點,試點有很好的效果。議案通過后,將在全國全面推開,各地的基礎和條件不一,做好准備工作非常重要。比如說,議案通過后,要盡快拿出適用於全國的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盡快拿出配套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的管理辦法。又比如,各地的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服務水平、服務能力都要跟上,盡快適應新要求,要對工作人員組織專項培訓。”

董中原委員建議,明確界定修正草案中關於“適用備案管理”表述的具體含義,因為在不同的法律規定中“備案”有不同的含義,實踐中可以區分為“事前備案”和“事后備案”,也可以區分為“審批型備案”和“報告型備案”。在實際操作中,不同的經辦機構一旦理解不一致,就容易發生混亂。同樣的,“備案”的期限也應當明確,例如是在備案事由發生前或發生后,多長時間內予以備案?逾期沒有備案的給予何種處罰措施?

他還呼吁,由於外資三法和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制定於改革開放初期,已經嚴重滯后於當前的法律環境及國內外經濟環境,亟需作出重大調整和修改,建議早日清理並修改不合時宜的舊法,制定出台具有現代法治理念的統一的外商投資法。

多數發言委員與他持相似觀點,都認為對涉外投資法律需盡快全面修改。

郎勝委員指出,就自貿區實際上共出台了兩個授權決定,一是2013年8月授權上海自貿區的,今年9月到期,涉及外資三法﹔二是2014年12月授權廣東、天津、福建自貿區,進一步推廣到了另外三個地方,這個授權決定還沒有到期。從此次修法決定來看,改革已經推廣到全國,覆蓋了另外四個自貿區,這樣,在此之前的授權決定也就沒有再獨立存在的意義。他建議,在人大常委會通過四部法律修正案的時候,對這兩個授權決定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確交代。

汪毅夫委員認為,盡管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也涉及了外資三法修改的內容,但是台資不等於外資,台灣同胞保護法也不是外資法﹔從工作的層面上說,國務院合並送審,人大應該分別作出決定。

(責編:王政淇、崔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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