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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審議中醫藥法:法律應完善少數民族醫藥發展內容

2016年08月31日00:04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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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31日電(記者 劉茸)昨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了中醫藥法草案二審稿。審議中,有幾位委員建議,少數民族醫藥納入中醫藥定義之后,應對其發展給予一定支持。

本次審議的草案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獨特理論和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

車光鐵委員認為,根據草案第2條對中醫藥的定義,少數民族醫藥已同傳統中醫藥一並納入中醫藥的統稱定義范圍。而就我國醫藥事業發展現狀來看,不僅中醫藥明顯落后於西醫藥,而且少數民族醫藥也同中醫藥存有較大差距。此外,從發展歷程上看,中醫藥和少數民族醫藥一直處於相對分離狀態,且在理論體系、診斷方法、用藥方劑等方面也存有一定差異。

他建議,考慮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和地方立法依據等因素,在中醫藥法的相關條款中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少數民族醫藥發展針對性和差異性政策規定內容。同時,在備案管理上也應當有所考量,草案第31條對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備案制規定,備案工作由省級藥監部門承擔,但在基層尤其是偏遠地區,中醫機構和中藥使用普遍存在規模小、用量少等實際情況,如果需要為患者配制傳統制劑,還要去省城備案,確實很不方便,苗醫、朝醫等地方民族醫藥在當地備案也更為合理,因此,應當將備案責任層次下降到地市一級,由地方備案匯總后,定期上報省級藥監部門統一管理。

(責編:王政淇、崔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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