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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事故到底應罰多少?委員:30%太少了

2016年08月31日20:43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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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31日電(記者 劉茸)今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了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正案草案。

此次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對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了建立健全海洋生態保護的補償制度,及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規定,提高對造成海洋污染事故行為的處罰力度,取消了30萬元的罰款上限,要求根據事故等級分別處以事故損失20%和30%的罰款等。

在今天的審議中,不少委員認為,盡管處罰力度已經加大,但許多規定還應進一步細化,確保無“漏網之魚”。

呂薇委員建議,對“一般或者較大環境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損失的20%進行罰款,重大事故按照30%計算罰款”的內容,應當明確將賠償和罰款區分開。“按道理說,肇事方有責任做一定的清理,如果他不負責清理的話,這20%、30%的罰款恐怕太少了。”她認為,應參考一下BP公司在造成墨西哥灣環境污染后不僅被處以罰款還被責令清理的處置方式。

范徐麗泰委員提出疑問,20%-30%的數字是如何確定的?她認為,應當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當地老百姓應得的賠償和修復環境所需的費用等因素來確定罰款,這些費用加起來一定超過20-30%

賀一誠委員也詢問:“前面已經有處罰個人責任的50%定義,為什麼對造成污染事故的處罰不能達到50%的定義?”他認為應當提高上限,具體裁量再界定實際罰款比例。

陳昌智副委員長認為,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按照直接損失的20%-30%計算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的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30%-40%或者30%-50%計算罰款。

王毅委員則建議,應在修正案中加入關於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表述,該制度已經在部分省份開始試點。他認為,開發海洋資源造成海洋污染和海洋生態服務功能不破壞等生態環境損害的,應履行生態修復責任,採取工程措施、資金補償等方式彌補生態環境的損失。

許振超委員主張,對船舶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舶洗艙、沖洗等污染排放,要加大處罰力度,因為這種行為污染非常嚴重。

任茂東委員呼吁,應當加大民事賠償的責任力度,而不是沿用現在這種以行政罰款解決問題的思路。“應當根據‘花自己的錢給自己辦事’的思維邏輯來重新設計保護制度,不能就現在‘這種花別人的錢給別人辦事’的邏輯思維來做規定。”他以日本關門海峽漏油事故和自己親身經歷為例,說明民事賠償累積下來的效果對肇事企業可以形成足夠的威懾,而行政罰款不僅不能解決問題,還會導致錢越花越多,國家財政無法承受。

(責編: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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