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9月3日電 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在閉幕會上通過了“兩高”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認罪認罰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針對有人質疑這可能導致“權錢交易”和司法腐敗,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在會后的新聞發布會上答復,試點工作對防止這類情況已採取了一定措施。
他介紹,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沒有降低法定的証明犯罪的標准,隻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沒有其他証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其他在案証據有矛盾,証明被告人有罪的証據不充分,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仍然要貫徹疑罪從無的原則,確保無罪的人不受追究。
其次,要規范訴訟程序,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要向其告知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確保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還必須認真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
第三,要加強監督制約。公檢法三機關要認真貫徹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確保認罪認罰案件的辦案質量。首先,檢察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對偵查活動的監督作用,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中,要著重審查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偵查機關取証行為的合法性,發現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証等違法取証行為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同時要依法排除非法証據,不得將其作為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二是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做出的不起訴決定,仍有提出復議、提請復核的權利。三是人民法院對於是否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証明和量刑建議具有最終裁定權,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於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或者否定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指控的罪名與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証審判的情形,法院有權不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對於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異議的,法院可以建議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檢察院不予調整或者調整后被告人、辯護人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做出判決。最后,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如果認為確有錯誤的,仍然可以依法提出抗訴,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啟動再審程序加以糾錯。
最后,要強化責任追究。對於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証或者權錢交易、放縱犯罪等濫用職權、徇情枉法的情形,如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總之,通過各個訴訟環節的程序上的制約,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和一旦發生問題以后的嚴格的責任追究,來防止“金錢案”、“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