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9月06日08:20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藥材好藥才好”,中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中醫將亡於中藥”的說法不絕於耳,有老中醫直言,不是我們的方子不行,是藥材的質量不行。因為覺得內地的藥材質量不行,很多人甚至去港澳、國外買產自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地的叫作“漢方藥”的中成藥。此外,一些媒體也經常報道中藥存在摻雜使假、農藥殘留、重金屬超標、營養價值下降等問題,這些都讓人對中藥材的現狀和發展產生擔憂。
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分組審議了中醫藥法草案,中醫藥問題引發多位委員關注。一些委員認為,中藥材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用藥安全,影響中醫藥健康發展,而我國中藥材的生產、管理還存在不少問題,必須從生產源頭管住管好,建議草案中增加相關內容。
中藥材質量下降引擔憂
對中醫藥材品種的審定、登記、標准制定、生產規程缺乏統一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各部門各自為政﹔對中醫藥材的種質資源底數不清,對野生資源的原生環境缺乏系統性保護﹔標准化生產、規范化管理滯后,有些GAP認証完全是走過場﹔從生產到流通,質量追溯體系建設滯后,“真空地帶”比較多,中藥材農殘超標、重金屬超標問題比較突出……劉振偉委員直指目前我國中醫藥領域存在的四大問題。“我們現在處於瀕危的物種有300多種,60%、70%都是藥用藥材,不保護就難以為繼了。此外,現在中藥材人工種植面積3000萬畝,隻有標准體系,不抓規范化生產管理質量標准就會落空,應該有操作規范方面的約束性條款。”他建議把這兩方面的內容補充進去。
吳恆委員說,受市場趨利的動機影響,一些不規范的行為在交易、初加工環節也有表現,特別是對交易環節、對藥材存放環境許多商家沒有加以重視。為此,他建議在關於中藥保護與發展中增加相應內容,比如,規定通過網絡交易使得藥材交易不受其他方面的雜質污染,保証藥材品質。
方新委員認為,中藥質量不行,問題出在兩個環節:一是種植環節。環境污染,包括空氣、水,特別是土壤的重金屬污染,對中藥質量影響很大。為了高產,在種植過程過量使用化肥、農藥,甚至有一些中藥劇毒農藥殘留超標﹔二是加工環節。規范化和標准化程度低,監管不力,影響了中藥質量。
“中藥材的生產基地應該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鄭功成委員說,如果中藥材的生產基地環境保護不好,空氣、水、土壤是污染了的,作為中華民族的瑰寶,中藥材就不只是堪憂,而是無以為繼了,法律應該再增加一些內容,比如,明確強調對中醫藥材的生產基地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對生產基地與生產環節建立有效的檢測和監管機制,明確標識制,此外還應該有信息公開的規定。“隻有對中藥材的生產基地生態環境實行最嚴格的保護措施,建立有效的水土、大氣及生產環節監測和監管手段,建立健全中藥材來源標識制,建立健全中藥材信息公開制,才能有利於中醫藥事業的健康發展。”鄭功成強調說。
何曄暉委員建議把第三章的名稱“中藥保護與發展”改成“中藥藥材及制劑”或“中藥藥材”。理由是中藥材料的質量對中醫的醫效有非常大的影響。
蔣巨峰委員指出,現在有一些中藥療效在下降,其原因主要是藥材不一樣,現在大量是人工繁育的,而原來是野生的、天然的,建議增加對野生天然藥材產區要進行特殊保護和有序採集以保証中藥療效的規定。
在辜勝阻委員看來,中醫藥實際上也是一個很重要的軟實力。現在國外很多人都相信中醫藥,它是一種事業,同時也是一種產業,如何實現中醫藥事業和產業的協同發展非常重要,現在在產業的發展過程中,中藥亂象叢生。如何保証藥的健康發展、如何保証藥的質量和品質,這些都和產業有關系。
王其江委員認為法律必須要對藥材的質量監管作出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因此,建議在第二十一條中,增加國家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中藥材規范化種植養殖的具體實施意見。
中藥標准體系亟待建立
分組審議中,關於中醫藥的標准體系建設等問題,也成為熱議的焦點。
白志健委員強調,隻有健全的標准、指標體系,才能約束藥材的種植、養殖和加工。重視了質量、重視了標准,中藥材就有質量的保証,但是光有這些還不夠,誰來組織實施?各級對中醫藥管理的機構、體制是不是得到加強了?能不能夠落實這部法律?這是一個關鍵的問題。“所以這部法律通過以后還有大量的工作需要跟進和落實,需要進一步把有關的規定系統化,盡快出台相關的標准體系。”
關於中醫藥的技術標准,趙少華委員認為關鍵是安全標准、質量標准,規范性的分類指導很重要,這方面要作為重點,“草案中規定根據中醫藥特點對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制定標准。我認為這樣是被動的,應該主動制定標准。”
梁勝利委員說,草案中講到國家加強中醫藥標准體系建設,也講到中醫藥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制定,但裡面涉及到地方標准、企業標准,包括中醫方面保健醫療標准,比如針灸、推拿,國家很難設定標准,要有人來規范動作和標准。建議草案中除了國家標准之外,增加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的制定,以及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應該上報國家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的規定,這樣更加完善。
“中藥成分就很難講清楚,標准本身就是一個很值得投資的領域。”趙白鴿委員認為不能完全按照西藥的標准來制定中藥的標准,而且也做不到。現在必須要有一種新的思考。還有就是人的標准,中醫根據師承等方式進行傳承,這些做法和西醫的標准不一樣,應區別對待。“現在包括過去有的傳統標准,實際上是被提出挑戰,我自己做了將近十年的中醫藥走向國際工作,最后的結論是如果按照西藥的標准,中國沒有中藥能出去。中醫藥是我國獨特的衛生資源,是潛力巨大的經濟資源,是具有原創優勢的科技資源、優秀的文化資源和重要的生態資源。我想呼吁一個觀點,對西方這套全部的醫藥體制有很多值得我們學習,但不是拷貝,我們有我們自己閃光的東西。
買買提明·牙生委員說,中醫藥弱就弱在它沒有標准上。國家標准體系的建設應該是中醫藥管理的重要依據,應當加強標准建設。
羅清泉委員也認為,盡管草案二審稿對中醫藥標准體系建設的規定作了修改,比一審稿有進步,但是還不夠。關於“對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制定標准的”表述不夠全面。“標准的制定不僅要考慮技術要求,還要注意質量的要求、安全的要求。標准體系建設是多方面的,包括中藥材、中藥炮制、中成藥的生產等。”
爭議“中西醫結合”規定
提請審議的中醫藥法草案二審稿中,總則部分提出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還提出國家鼓勵中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
“總則講得非常好,但是后面的條款沒有具體體現,而且有的條款還容易使人產生歧義。”史蓮喜委員說,這次研究中醫藥立法,希望能夠在法條中補充促進中西醫結合的具體條款以及一些具體的措施。在立法上,要防止強調中醫藥特點發揮其優勢和特色,而限制採用現代診療手段制約了中醫藥現代化發展的傾向。在法律條款上要體現鼓勵中西醫結合,同時在醫療保險制度上,對於中西醫結合給患者用藥給予報銷支持。
“有專家告訴我,中西醫結合醫學通過整合中西醫各自的優勢,打破中西醫之間的壁壘,在攻克世界性重大疑難病和基層全科醫療中發揮了突出作用,是我國醫藥衛生領域的優勢,應將結合醫學的研究納入中醫藥現代研究之中。我完全贊成這種共識。這次中醫藥法中開宗明義點了中西醫結合,是完全正確的,但是后面沒有具體措施,因為這是一個重大問題,應該補充具體措施,這部法律才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發揮中西醫結合在疾病防控和健康促進方面的作用,同時促進這次重大的科學革命。”劉德培委員建議,要補充具體措施的內容,增加中西醫結合的一章,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保障措施等方面分別論述。
但也有一些委員對此表達了不同的看法。
韓曉武委員認為,中醫藥法中要慎用“中西醫結合”的提法,這個提法最好不在本法中出現。“既然有這麼多人強烈反對提‘中西醫結合’,強烈呼吁‘中西醫結合’不應入法,而且他們提出的許多理由也並不是沒有道理,我們是否也應該慎重處理好這個問題。建議本法不採用‘中西醫結合’的提法,而是提鼓勵中醫西醫各自發揮特色和優勢,相互學習,相互配合。”他建議將草案第三條第三款中的“促進中西醫結合”修改為“促進中西醫全面協調發展”。
“中醫藥專業性很強。”穆東升委員也認為促進中西醫結合的規定需要斟酌。“一些專家認為中醫和西醫是兩個不同的體系,很難結合起來,長期的實踐也証明在提倡中西醫結合過程中,中醫往往被忽視。”因此,他建議慎用“中西醫結合”的提法,改為“中西醫共同發展”,充分體現本條第一款確定的國家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同時,他認為,促進中西醫共同發展根本的目的是給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這也是我們立法的宗旨,應該在法律中予以明確強調。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三條第三款中的“促進中西醫結合”修改為“促進中西醫共同發展”,為人類提供優質的醫療衛生服務
周天鴻委員也表示,“國家促進中西醫結合”的規定反對者還是不少,而且反對者既有中醫,也有西醫,認為中西醫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學派,機理和技術都不一樣,是不能結合在一起的,中西醫結合以后用西醫的眼光看中醫,中醫的部分也脫離了中醫的本意,西醫的部分又和中醫理論格格不入,所以希望進一步對這一內容進行審議。(記者 朱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