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9月20日08:35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面對他人身處危險,社會如何能一改‘見義不為’‘見難不救’之風?”“見義勇為人員如果受重傷醫院見死不救怎麼辦?”“如何保障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長期困擾江蘇省南京市政府和市民的難題,隨著一紙條例的出台有望迎刃而解。
《南京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近日通過,南京見義勇為事業從此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見義勇為陷“流血又流淚”困局
“回想當初的奮不顧身,對照現在的處境,有時感到真是光榮一時,后悔一世。”一位曾經見義勇為的人員無奈地對記者感嘆。
許多見義勇為人員的家庭經濟條件原本就一般,而見義勇為者本人又往往是家庭的經濟和精神支柱,一旦犧牲或傷殘,全家人的生計隨之陷入窘困。
此外,有的人因見義勇為受傷后醫療費用難以解決、有的人因見義勇為受傷后評殘難以落實、有的人因見義勇為犧牲后家庭生活困難難以改善……見義勇為人員“流血又流淚、傷身又傷心”的現象屢有發生。
“《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條例》頒布較早,對近年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缺乏針對性規定。2012年以來,國家、省、市相繼出台了系列文件,南京市見義勇為工作也積累了不少好的經驗。”南京市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周魯寧認為,這就需要將南京市成熟的做法上升為立法,為政府正確履行職責、推進見義勇為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我贊成立法,這是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的一場及時雨。”“通過立法讓道德模范有光彩、有尊嚴,形成向上、向善力量的風向標,十分必要,大得民心!”熱心網友也紛紛在南京人大微博微信上留言“點贊”。
群眾所急、政府所需、人大所能,構成了本次立法的直接淵源和強大動力。
立法保護見義勇為者確保可操作
是否對上位法照搬照抄,“上下一般粗”?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優撫措施能否真正落到實處,而非寫在紙上的“空中樓閣”?一系列問題擺在了立法者面前。
“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是南京人大立法工作的“九字真經”。根據這個原則,立法部門進行了大量細致的工作。
南京市人大有關工作機構提前介入,全程發揮主導作用。條例草案起草組廣泛開展調研,系統研究了有關見義勇為工作的29部省條例,15部市條例,18份國家、省、市文件,召開了40多場次座談會、專家研討會、立法論証會,認真分析了見義勇為工作的實際情況,著重梳理了南京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工作中急需規范的事項和解決的問題。
“草案規定由見義勇為死亡人員所在單位給家屬發放一次性補助金,純屬增加民營企業負擔,難以操作。”“這在2012年國辦文件中有明確規定,刪除如何體現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那也不能把政府責任任意轉嫁給企業!”
略帶“辣味”、不乏針鋒相對的座談會,卻都是為了同一個目標:讓條例既“通天線”,又“能落地”。
敞開大門、問計於民,是南京人大民主立法的一大“法寶”。
“常委會為立法開展的‘弘揚見義勇為精神,保障見義勇為人員權益’熱點網談活動,雖隻有1個小時,卻有1.6萬人次在線參與,90萬名微友關注網談實況,近千名網友參與問卷調查和微博評論,提出意見建議200余條。”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陳紹澤認為,當下人大立法就是要同“互聯網+”緊密結合,讓社會各界參與立法,以尋求立法的“最大公約數”。
見義勇為工作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和群團組織,為了形成工作合力,條例草案起草組對南京市公安、民政、人社、房產、衛生、教育、工會等24個單位進行了一對一的交流調研活動。經過反復征求意見,消除了分歧,達成了共識。
“南京立法的若干做法在全國首開先河,值得推崇。”今年4月,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李順桃到江蘇調研時,對南京市見義勇為條例立法工作給予高度評價,並鼓勵南京大膽創設,為全國見義勇為法制化建設探索新路。
將通過執法檢查等措施督促落實
記者注意到,南京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共六章47條,與其他省、市已出台的條例相比,不少方面有新的突破,有些條款在全國同類城市中處於領先。
陳紹澤表示,條例的亮點可以用五個“更加”概括: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界定更加准確、見義勇為工作主體的權責更加明確、對見義勇為的確認更加公開透明、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力度更加有力、見義勇為社會組織的作用更加突出。
“由於目前對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后舉薦、申報的途徑、時限、材料以及確認的程序等方面未作明確規定,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出現主動舉薦、申報的少,媒體報道先進事跡成為主要信息來源的現象,甚至出現十幾年后才申請確認的情況。”一位基層見義勇為工作站工作人員表示。
對此,條例除規定確認的機構、程序、時限外,還規定啟動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程序的主體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申報人申請啟動﹔一類是確認機構依職權啟動。其中申報人涵蓋任何單位和個人,使得該程序的啟動非常簡便。
“見義勇為人員作出了正義善舉,我們就是要給予他們盡可能多的待遇!”周魯寧指出,條例用大篇幅規定了見義勇為人員的優撫和保護措施,就業、稅收、醫療、社保、住房、救助、戶口、出行、教育……如此全面、細化的規定,在國內同類立法中並不多見。
條例規定,對急危重症的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實施先就醫后結算的醫療救助措施,不得拒絕、推諉﹔見義勇為人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時,其因見義勇為獲得的獎金、撫恤金、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政府應將見義勇為人員就業納入政府公共就業服務范圍,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優先納入就業援助,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見義勇為人員優先辦理証照,依法減免有關費用﹔房產部門應幫助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解決住房困難﹔獲得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享受免費游覽公園、公共景區的優待﹔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享受免費乘坐公交、地鐵、輪渡等公共交通的優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因見義勇為致殘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人員,適當調整工作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辭退,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
近年來,見義勇為受益人獲助后,不及時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救助和幫扶,甚至還發生訛詐行為的事件屢見報端,引起社會強烈反響。
“見義勇為人員在保護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過程中,可能因此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除了加害人、責任人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賠付責任以外,受益人也負有依法補償的責任。”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夏公喜表示。
參照正在起草的民法總則有關內容,《南京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規定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使自己受到損害的,受益人應依法給予適當補償。同時規定,否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見義勇為人員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公開賠禮道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見義勇為人員有很大一部分是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那他本人或近親屬就很有可能遭到恐嚇威脅甚至打擊報復,如何盡可能地對他們進行保護和援助?”不少人大代表和市民對此非常關注。
對此,條例從四個方面給出了對策。首先,明確在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宣傳報道、授予榮譽稱號前的公示時,如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要求保密或者有關部門認為應當保密的,對其個人情況進行保密。其次,明確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進行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或者打擊報復的,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三,明確法律援助機構應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請求法律援助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最后,明確法院受理因見義勇為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提起的訴訟,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
“條例對於全市大力弘揚見義勇為精神,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將發揮重要的作用。”陳紹澤表示,南京市人大常委會要不忘立法初心,將通過執法檢查、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立法后評估等措施督促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實施條例,讓敢於見義勇為、樂於見義勇為在南京蔚然成風。(記者馬超 賈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