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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修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2016年10月12日08:22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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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將進行修訂,並於近日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該條例修訂草案針對網約車司機搶劫殺人等利用職業崗位、身份的違法犯罪情況,創設了信用、職業准入制度。

  深圳市作為實際管理服務超2000萬人口的特大型城市,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比其他城市面臨著更多的新困難和新挑戰。深圳市現行綜治條例是1994年制定通過的,迄今已22年,施行以來對維護深圳市社會治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任務發展,其立法起草思路及一些條款內容,如勞動教養、收容遣送、設定特區管理線等滯后性也日益明顯,急需重新修訂。

  該條例修訂草案以創新綜合治理機制為重點,構建了政府主動和社會參與兩個層面的工作機制。

  針對部門和區域聯動不足、配合不暢,如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案等問題,創設了部門聯動和區域協作兩大工作機制﹔針對利用職業崗位、身份特點等對服務管理對象違法犯罪情況,如今年深圳市網約車司機搶劫殺人案,創設了信用、職業准入制度﹔針對青少年違法現狀,創設了人格和規則意識教育﹔針對社會治安違法信息共享難題,提出建立信息數據接入、查詢機制,並與社會信用體系挂鉤等。

  針對信息網絡詐騙等新型犯罪,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了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責任和義務等。同時,還創設了重點防控等應對機制,針對當前社會治安8個重點、難點問題,按照“人、地、屋、事、組織”綜治工作五要素的邏輯結構,制擬了特殊人群幫扶救助制度、心理衛生服務體系(人)、社區網格化(地)、出租屋管理(屋)、電信網絡新型犯罪、物流郵政快遞安全(事)、網絡監管、特殊行業實名制(組織)等條款。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還構建了職責明確、獎懲分明、銜接配套、務實管用的責任體系,按照“先考核、好則表彰、不好則追究”的思路,制擬了“綜治考核、綜治表彰、責任督導和追究”等條款,形成“考核→表彰→責任→追究”的邏輯結構,對各部門、各系統應負什麼責任、怎麼負責、不負責怎麼辦,進行了制度化、法律化。(記者 游春亮)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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