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中國共產黨新聞強國社區論壇政務通博客微博育兒寶E政播客SNS人民電視|群眾路線網人大政協工會婦聯科協 設為首頁|網站地圖

人民網首頁 新聞專題歷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數據庫2019兩會調查中國人大60周年紀念專題

民法總則二審:“六齡童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暫不修改

2016年10月31日16:44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打印網摘糾錯商城分享推薦      字號

人民網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 劉茸)今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開始審議民法總則草案的二審稿。一審時,曾經引發眾多討論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下調至六周歲”一項,在二審中予以保留,法律委員會特意就保留此項進行了單獨的解說。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相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言的,意味著行為人所從事的一些簡單民事行為在法律上有效,但還不能從事所有的民事行為。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這一類人主要包括10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正在審議中的民法總則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下限年齡下調至6周歲,這意味著從6歲到10歲的這部分兒童,過去被認為沒有任何民事行為能力——連“打個醬油”也不是受法律保護的購買行為——變為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可以從事跟自己年齡、智力相應的民事活動。

但對這一條,有不少反對聲音認為,6歲兒童雖然有一定的學習能力,也開始接受義務教育,但認知和辨識能力仍然不足,不具備獨立實施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的基礎。

法律委員會在二審稿對此條“暫不作修改”的答復中表示:一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兒童的認知能力、適應能力和自我承擔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適當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下限標准,符合現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發展特點,有利於未成年人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二是符合國際上的發展趨勢。我國參加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各國要採取措施尊重和保護兒童的自我意識。一些國家和地區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規定為六周歲或者七周歲,還有一些國家和地區規定未成年人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三是民事行為能力不同於刑事責任能力。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和刑法對民事行為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要求就是不同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變化並不必然導致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變化,刑事責任能力年齡標准的調整,應當根據刑事領域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責編:肖紅)


我要留言

進入討論區 論壇

注冊/登錄
發言請遵守新聞跟帖服務協議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