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中國共產黨新聞強國社區論壇政務通博客微博育兒寶E政播客SNS人民電視|群眾路線網人大政協工會婦聯科協 設為首頁|網站地圖

人民網首頁 新聞專題歷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數據庫2019兩會調查中國人大60周年紀念專題

紅十字會法再修改:在接受社會監督方面細化規定

2016年10月31日16:45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打印網摘糾錯商城分享推薦      字號

人民網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 劉茸)今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開始對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的第二次審議。根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修改情況的報告,此次的修改內容總量不大,主要是採納常委會委員和地方的建議,增加監督方面的內容。

此外,報告還提出,對紅十字會性質、管理體制方面內容的修改,建議等到黨中央關於紅十字會的改革方案出台之后再進行。

就社會監督方面,修訂草案一審稿第二十四條規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范信息發布,定期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相比一審稿,修訂草案二審稿在措辭上略作調整,要求:“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范信息發布,在統一的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同樣進行了措辭上的調整,將原本的“接受人民政府的檢查監督”,改為“接受人民政府民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法律責任部分的修改幅度相對較大。例如,第二十七條對違法行為的列舉,加入了“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財產”、“未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未依法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等情形。

第二十九條為全新加入,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責編:肖紅)


我要留言

進入討論區 論壇

注冊/登錄
發言請遵守新聞跟帖服務協議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