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1日16:50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 趙恩澤)今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稱,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為方便公眾利用,建議將公共文化設施的目錄及有關信息予以公布。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設施目錄及有關信息予以公布,方便公眾查詢。”同時,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准和有關方面意見,將美術館、職工書屋列入公共文化設施范圍。
同時,在明確規定公共文化設施不得擅自拆除、侵佔、挪用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基礎上,針對現實存在的公共文化設施過度商業化問題,建議增加規定﹔“不得將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用於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為倡導文明有序的行為方式,法律委員會經過研究,建議增加﹔“公眾在使用文化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不得損壞公共設備和物品。”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草案二次審議稿將對公共文化設施的免費或優惠開放做更為細致的規定。經研究,建議增加:“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每月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者提供培訓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收取的費用,應當用於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有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大中小學的文化體育設施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前提下,也應當向社會有序開放。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對該條作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