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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二審:將加大對海洋工程未批先建處罰力度

2016年10月31日16:53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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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 趙恩澤)今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稱,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企業和社會公眾提出,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隻有量化為控制指標並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才可操作。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排污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水污染排放指標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並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為明確實施海域環評限批的部門的層級,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對超過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的重點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的海域,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暫停審批新增相應種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法律委員會表示,有常委會委員和企業提出,現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審批和驗收審批,這是對同一事項設置兩道審批,增加了企業負擔,建議取消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試運行審批。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考慮到取消審批后可以通過日常檢查和監測等手段實施嚴格監管,建議刪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試運行審批的規定。

法律委員會稱,有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比照對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未批先建行為的處罰,加大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未批先建行為的處罰力度。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現行法第八十三條有關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未批先建的法律責任修改為“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一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責編:趙恩澤、肖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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