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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初審:政府應依法公開核安全信息

2016年10月31日16:53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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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 趙恩澤)今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雲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張雲川說,近年來,鑒於核能在增加能源供給、保障能源安全、促進污染物減排等方面的優勢,我國正努力發展核能產業。截止今年6月底,正在運行的核電機組有31台,裝機容量為2969萬千瓦,在建機組有23台,裝機容量為2609萬千瓦,目前是世界上核電在建規模最大的國家。根據規劃,預計到2020年我國核電機組數量將躍居世界第二位。為進一步提高核安全保障措施,迫切需要制定核安全法予以規范。

張雲川表示,盡管我國已經制定了一定數量涉核領域的法規和規章,但涉及核安全的法律,僅有一部從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角度加以規范的法律。有關核安全基本方針、原則,法律制度、措施的建立和實施,核安全責任、公眾參與與監督管理體制等重大問題均未作出規定,不能適應核安全工作的實際需要,亟待完善有關核安全的法律規范體系,草案即擔負這樣的使命。

張雲川表示,通過制定核安全法,可以進一步理順對行業管理和監督的職責,實現運營和監管的分工,提高核安全監管工作的相對獨立性和有效性。同時,核安全立法有利於樹立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堅定國際社會對我國核安全的信心,也有利於我國“核電走出去”戰略的實施。

為了強化核安全的政府監管責任和公眾對核安全的監督,保証草案規定的各項制度和措施得以有效實施,在第一章規定核安全文化建設的基礎上,草案第四章“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中對信息公開做出了具體規定,並進一步明確了公眾參與的有關內容。草案專設第五章“監督檢查”,明確了政府應當履行的監督檢查職權、責任,檢查內容和方式。同時,為保証草案中各項禁止性、限制性和義務性規定的有效實施,第六章“法律責任”中對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核設施運營單位、核材料持有單位及為之提供各項服務的主體的責任追究問題,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內容。

(責編:趙恩澤、肖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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