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01日12:27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本美好的花樣青春年華,卻充斥著一些辱罵甚至拳打腳踢﹔原本純淨的青青校園,卻因暴力行為的存在帶給一些孩子揮之不去的噩夢。造成這一切的元凶,就是校園欺凌。
“要堅決遏制漠視人的尊嚴與生命的行為,組織開展防治欺凌攻堅戰,使校園成為最陽光、最安全的地方。”針對校園欺凌,教育部近日專門作出一項承諾。
有消息稱,我國近期將陸續出台一系列組合拳治理校園欺凌。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擬於11月底前出台。對於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根據《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要求,通過通報、約談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除了出台相關管理辦法,還將在年底組織國家督學和專家進行實地督導,研制學校防治學生欺凌指導手冊,明確專人負責本地區欺凌事件管理等工作。
關於校園欺凌,早在今年5月,國務院就印發了《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對校園欺凌進行專項治理,並首次從國家層面提出治理校園欺凌的要求。尤為重要的是,通知對校園欺凌進行了明確界定,將校園欺凌界定為“發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行為。按照通知,校園欺凌的行為發生在學生之間,加害人與受害人都是學生。欺凌的形式不隻限於身體暴力,還包括語言暴力、性暴力、孤立、歧視等。
顯然,之所以如此重視校園欺凌的治理,是因為它不但會給被欺凌孩子帶來身體上的傷害和心靈上不可磨滅的夢魘,也會影響施暴者的心理發展,是一個必須清除的“校園毒瘤”。
“校園欺凌是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各種問題的一個集中反映,最終的有效解決需要相關制度盡快完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在近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為,治理校園欺凌,首先學校要加強法制教育,讓學生和老師按照法律規定開展相關活動。校內要確定相關專門人員,方便學生或老師遇到問題時,能夠立刻找到專門人員來處理。但沒有相關立法制度的保障,沒有司法機關的及時有效介入,沒有相關方面的有效配合,僅靠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學校,很難從根本上解決校園欺凌問題。現在主要是缺乏“硬”的措施,這就需要通過修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立法活動來實現。
校園欺凌現象已非個案
今年4月至6月,教育部“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研究”項目對全國29個縣104825名中小學生進行了抽樣調查,結果顯示,校園欺凌發生率為33.36%,其中經常被欺凌的比例為4.7%,偶爾被欺凌的比例為28.66%。最高人民法院從2013年至2015年各級法院審結生效的校園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件典型案件樣本進行了梳理,發現針對人身的暴力傷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傷害罪佔57%,故意殺人罪佔6%,尋舋滋事罪佔10%,性侵、侵財犯罪各佔12%,聚眾斗毆罪與綁架罪分別佔2%、1%。
越來越多的校園欺凌通過網絡等媒體曝光,一些施暴視頻令人觸目驚心。這讓不少家長覺得我國的校園欺凌愈發嚴重了,並為此憂心忡忡。“讓公眾產生錯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宋英輝分析指出,之所以讓人產生校園欺凌現象愈演愈烈的印象,一方面,跟當前新興網絡媒體發展迅速有關系,尤其是自媒體的迅猛傳播,讓普通民眾可以突破時間和空間的界限,知曉更廣范圍的事件。另一方面,伴隨民眾的權利意識與日俱增,加之獨生子女的大量存在,社會各方愈發重視和關注校園安全問題。
由於受網絡、游戲、影視作品等影響,一般性的校園欺凌確實愈發普遍。宋英輝說,要區分一般打打鬧鬧行為和有意識的帶有偏見意識的校園欺凌,不能把孩子之間偶爾發生的沖突都視為校園欺凌,判斷標准就是校園欺凌必須要有主觀上的故意。
值得一提的是,校園欺凌一直以來很難進入司法程序,實踐中更多是家長之間“私下協商解決”或者學校進行內部處理。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訴訟法室研究員王敏遠看來,這種處理方式對於預防和懲治校園欺凌行為有利有弊。“好處在於,很多實施校園欺凌的孩子,隨著年齡的增長會消解掉這些暴力傾向,出於對將來的考慮,學校內部對其進行處理會給孩子多一個機會。但另一方面,這樣的處罰措施對青少年犯罪很難起到足夠的警示作用。如果不進行必要的干預與教育,有一些未成年人的校園欺凌行為可能發展為更加嚴重的越軌行為甚至是犯罪行為。此外,對於被害人也不公平。”王敏遠特別強調說,太過於強烈的干預不利於未成年人成長,但這不等於縱容校園欺凌,嚴重的構成犯罪的,必須要追究法律責任。
單純降刑責年齡太草率
按照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14歲到16歲是相對責任年齡段,隻對部分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據有關調研報告顯示,校園暴力在我國時有發生,但是情況復雜,違法與犯罪交織,且多數事件未進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責任。之所以沒有進入司法程序,就是因為很多校園欺凌的施暴者沒有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從案件審理中發現,涉及校園欺凌的案件根源是多方面的。”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迎付介紹,10多年前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如符合條件判緩刑,還能看得出當事人悔過自新的強烈要求與迫切希望,有的甚至痛哭流涕,社區矯正效果確實也好,但現在對比看,有少部分緩刑未成年人犯會違反相關矯正管理規定或是重新犯罪被收監,非常可惜。”
王迎付分析指出,從司法審判實踐看,校園欺凌案發生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家庭有效教育、監護的缺失。因家長溺愛、父母離婚、外出打工等原因,致使家庭教育、監護缺位,未成年人未形成關心他人、友好對待他人的良好素養﹔二是校園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涉案學校雖有較為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但落實執行不力,如未安排人員值班巡查、發現苗頭未及時制止、有的未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以及對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識和安全知識教育針對性也不強。此外,案發中,受害者也未能掌握必要的自我保護技巧,不敢反抗、也未曾呼救,事后更不敢告訴老師、家長,甚至不及時報警﹔三是社會管理有盲區。對外來戶孩子、留守兒童、特殊困難家庭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幫教缺少面對面的社會力量,特別是留守兒童,需要當地村民自治組織、社區組織中設立專職人員或是婦女主任兼職做留守兒童的課外幫教工作。
“現在較常見的是離異家庭的孩子,他們認為父母離婚是對其極度不負責任,常常會出現自卑、破罐破摔等情形,成績也一路下滑,這些未成年人發生校園欺凌的概率較高。”王迎付說。
記者在採訪中還了解到,針對校園欺凌,目前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採取懲罰、教育、挽救相結合的方法,更多的是一種柔性化的司法制度,如實行分案審理、圓桌審判、社會調查、幫教矯治等制度。因此就會產生一些問題,比如,有的校園欺凌案中,由於同案的小伙伴還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其行為雖然更嚴重但得不到懲治,甚至無法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同案中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孩子家長就會認為不公平。
雖然大量的一般的校園欺凌行為還是要在校園內解決,但不能僅僅依靠學校、家長和教育主管部門,還必須要有司法部門的及時介入。“對於有不良行為甚至嚴重不良行為的一些孩子,關鍵是如何幫助這些孩子回歸健康成長軌道。而矯治這些不良行為,就需要司法機關的配合,否則,校園欺凌問題很難得到有效解決。”佟麗華主張,檢察院和法院應有效參與校園欺凌問題的解決。
“當前有些嚴重的校園欺凌案件,未成年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法律,但是由於年齡問題而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目前社會上有一些聲音要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來規制,這些人認為當前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保護‘過度’了。但我認為,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一種草率的做法。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進行打擊,對於減少未成年人的此類行為,預防其未來違法犯罪,可能成效不會太大。孩子在成長過程中可能有不良行為甚至嚴重不良行為,關鍵是如何矯治這些不良行為,幫助這些孩子回歸健康的成長軌道。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當前的問題不是如何打擊,而是如何幫助這些未成年人改掉自身的不良行為。”佟麗華說。
佟麗華建議,在充分發展門類齊全、特色鮮明的專門教育基礎上,由司法機關根據父母或者學校的申請來決定是否送孩子進入具體哪類專門學校接受教育。對於那些觸犯了刑律但暫且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司法機關有權決定其進入專門學校接受教育。
完善發展專門教育制度
單靠司法機關的處罰或者當前學校的一般教育,面對一些長期欺凌其他孩子的學生,如果沒有專門教育的配合,有關方面可能依舊無可奈何。佟麗華認為,針對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孩子以及違法犯罪因年齡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要盡快完善和發展有針對性的專門教育制度。
從1978年開始,我國恢復了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特殊教育的教育制度,也就是工讀教育。2006年,在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義務教育法時,工讀教育被改為專門教育。那麼,什麼樣的學生能夠進入專門教育學校?佟麗華認為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通過司法機關裁決而進入專門教育學校的孩子,包括已經觸犯我國刑事法律但因年齡沒有承擔刑事責任的學生以及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二是有了不良行為而家長無力管教自願將其送入專門教育學校接受教育的學生。
但自2006年以來,10年過去了,盡管專門教育的名稱有了改變,可在內容、理念上並沒有大的變化,專門教育的發展停滯不前,也沒有發展出一套相關的具體制度,導致學校在面對不良行為以及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時,不知該如何解決。
佟麗華建議,未來的專門教育應當從三方面加以強化:首先,以學生興趣為導向。要激發有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健康的興趣和志向,要大力發展以興趣為導向的各類培訓,尤其是職業技術教育。通過這種方式,把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孩子,教育成為對社會有正面力量的人才。其次,以優秀的師資為導向。與普通教育相比,專門教育對教育理念和方法的要求更高。專門教育的老師不僅需要具備與普通教師一樣的專業知識,更需要掌握應對各種不同性格學生的現代教育方法。這就需要政府加大對專門教育的資金投入,保証優秀師資力量的涌入。最后,要以免費或較低學費為導向。盡可能降低有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的孩子進入該類學校教育的門檻,使他們能夠繼續接受教育,在未來能對社會發揮積極的作用。
修法矯正孩子不良行為
“目前,青少年安全領域在立法方面有著相當大的缺口,有關立法應早日成文,為我國的校園安全作進一步保障。”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兒童研究所所長孫宏艷研究員表示,鑒於我國校園安全法的出台已經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礎與現實意義,應加快研議進程,盡早推出校園安全法。
除了加快校園安全法的立法進程,有很多業內人士以及全國婦聯等國家機關,一直都在呼吁家庭教育立法出台。還有越來越多的人則呼吁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修訂。
“我國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還是太‘軟’,僅僅提出了一些目標性內容,都太原則太抽象,這種框架性的法律已經到了必須要修改的時候了。”在佟麗華看來,在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社會領域立法中,宣誓性的東西比較多,“硬”的措施則比較少,相關配套的制度也缺失。
佟麗華建議,通過修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來規定一套以教育手段為中心的能夠有效矯治孩子不良行為的制度。“這也是目前我們所欠缺的制度。矯正制度可以讓孩子健康回歸社會,為了實現這一主要目標,就要通過教育手段,這種教育的內容與普通孩子在普通學校受到的教育是不一樣的,特殊性就在於,它是一種專門教育,是一種因材施教。比如,特殊職業技能的培養。但這種教育的前提是得把孩子送進專門教育的學校中去,這就需要通過修法來完成。”
依照目前的相關規定,我國的專門教育實行的是學生、家長和學校“三同意”制度,有一方不同意,孩子就送不進去。而往往孩子自己都不願意去接受專門教育,這就導致我國的專門教育現在發展不起來。因此,佟麗華認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法著力點,應該放在專門教育和司法機關的參與上。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了。不能靠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來解決,關鍵是要考慮怎麼讓孩子們再回歸社會,成為國家有用的人才,讓他們都有一個好的未來和光明的出路,這才是關鍵。”佟麗華最后說。(記者 朱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