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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二審 委員建議加重非法排污處罰金額

2016年11月02日08:22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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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1月2日電(記者 趙恩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昨日舉行分組會議,審議了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董中原表示,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條規定,海洋環境保護的主管部門有5個,分別是環保、海洋、海事、漁業、軍隊。每個部門都有海洋環境保護的執法權,每個部門都能在各自的領域,按照法律程序完成自己相關的職能,但它們隻對程序負責,不對結果負責。而海洋是互通和相連的,要真正使我國成為海洋大國和海洋強國,使海洋得到充分利用、開發和保護,對海洋就應進行一體化治理和保護。建議適時成立國家海洋部,由國家海洋部對國家海洋環境保護承擔主體責任。在機構設置調整之前,可規定由國家海洋局對國家海洋環境保護承擔主體責任,將現在由海事、漁業等部門承擔的海洋環境執法權交由國家海洋局承擔,環保部門對陸源的海洋污染承擔監管責任。

董中原建議,在保護法第二章增加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等有關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公開制度。”理由是,信息公開、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才能避免公眾的誤解、謠言的傳播以及社會混亂與恐慌,保障公眾監督政府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的權利。

常委會委員令狐安認為,應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海岸建設工程填埋海域要實行更加嚴格的控制。土地法規定基本農田的審批要報國務院審批,對內水海域的填埋審批,應該視同或者比照土地法對基本農田的控制,應報國務院審批。“現在由海洋主管部門和環境主管部門,協調沿岸地方政府處理這個問題,到底力度有多大,從實施的結果來看,效果不明顯。”

常委會委員陳喜慶表示,海洋環境污染事件或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事件一旦發生,特別是較大或重大的污染事件,造成的環境污染或生態損害范圍大,排除危害和生態環境修復的難度大,相應投入的資金也是巨大的。為了提高從事海岸、海洋開發建設和運行管理單位對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視和風險管理意識,建議在本法修訂草案中增加這樣的表述,“建立海洋生態環境重大災害保險制度”,從而支持企業和社會資本的投入,參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共擔風險。

常委會委員陳蔚文認為,修正案草案對企業違規排污處罰的數額過低。他舉例表示,有些如造紙廠等企業環評通過,企業說自己排放是國際的高標准,但是向海洋排放后,表面看海水還很清很藍,但近海裡的魚卻都沒有了,對當地的民生和漁業資源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再比如有些化工廠、印染企業等違規的排放不是罰幾十萬元就能解決的。“我建議這條除了罰款的2萬、10萬、20萬的定之外再留出一定的空間,比如補充增加“造成環境生態嚴重破壞的按實際損害的程度進行評估,加大罰款額度”。”

常委會委員劉德培建議所有的罰款標准重新考慮。他表示,制定法律是對海洋進行全面的、系統的保護,罰款的條款不是考慮事故發生以后罰多少錢,真正的目的是讓人們不敢違法,要伸張法律的震懾力。現有罰款標准缺乏震懾力,建議重新考慮罰款條款,對違法造成事故的從重處理。

(責編:張雨、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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