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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審議中小企業促進法草案:建議強化法律的可執行度

2016年11月04日08:10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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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1月3日電(記者趙恩澤)昨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傅瑩委員提出, 促進法第28條規定“國家鼓勵建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但在實際操作中應該警惕各地蜂擁而上,虎頭蛇尾,最后演變成各地發展房地產的渠道。建議弱化政府主導色彩,尊重市場規律和供求關系,避免創業基地重復建設和浪費。

傅瑩還提出,政府和大型國企拖欠款項是中小企業發展的長期問題,草案雖然對此有所關注但力度有待加強。第53條提到,“通過訴訟維護合法權益”,建議也加上仲裁的方式。第57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該將中小企業對其工作的評價列入年度考核范圍”,但是怎麼執行?怎麼評價?用什麼方式?能否稍微具體化一些?

龍超雲委員表示,近些年,金融領域的改革開放和中小企業資金的強烈需求,催生了融資性的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信用評級公司等融資服務機構,用市場手段及時解決了中小企業對資金的渴求。但是這些機構存在良莠不齊的情況,甚至有機構的半路跑路,希望用法律制度來規范。

賀一誠委員說,水、電、氣三個部門存在“水霸”、“電霸”、“燃氣霸”,中小企業於此方面的額外開支是十分大的,因為是專營部門而使中小企業沒辦法溝通,希望法律修改對此關注。同時,草案對亂罰款、亂攤派這種行為有所關注,但規定偏軟,必須於條文上加有力的制止手段與問責行為定義。

龔建明委員表示, 促進法雖然對保護中小企業起到一定作用,但對違反規定的卻沒有設置任何法律責任,特別是對於中小企業遇到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甚至拖欠等不公平待遇時,沒有賦予其基本的法律訴訟權,使得中小企業在合法權益受損失時,也包括中小企業的職工在合法權益受到企業侵害時,沒有明確的法律途徑獲得救濟。

尹中卿委員注意到,草案表述中存在部分條款操作性不強的問題。法律規定中許多“國家支持”、“國家鼓勵”都是“軟性法律”,虛規定太多,在實踐中企業很難感受得到,政府不做或做不到並不需要負責,更不會受到懲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謝經榮說,把中型企業放在本次修法內,會擠壓對小微企業扶持的效果。希望能夠更精准地瞄准小微企業,解決小微企業的問題,建議將本法改為小微企業促進法。同時,在附則裡面加上一句,“中型企業可以參照小微企業的促進辦法來執行”。

呂祖善委員建議,對微型企業放低市場准入門檻。工商部門、稅務等政府部門必須適應新的變化,創新管理體制,對小微企業放寬市場門檻,對靈活就業、大眾創業要放寬,打破傳統的現有的管理體制才行。

梁勝利委員表示,建議更多的條款向微型企業方面傾斜,既要照顧到中小企業的發展,也要突出微型企業的健康。

(責編:趙恩澤、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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