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中國共產黨新聞強國社區論壇政務通博客微博育兒寶E政播客SNS人民電視|群眾路線網人大政協工會婦聯科協 設為首頁|網站地圖

人民網首頁 新聞專題歷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數據庫2019兩會調查中國人大60周年紀念專題

曹建明:正在建立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機制

2016年11月05日14:27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打印網摘糾錯商城分享推薦      字號

人民網北京11月5日電(記者 趙恩澤)今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舉行全體會,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曹建明說,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全國共批准逮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3248058人,不批准逮捕819098人。批准逮捕污染環境、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藥品等犯罪嫌疑人53561人。今年3月,新聞媒體曝光山東濟南龐紅衛等人非法經營疫苗案后,最高人民檢察院立即挂牌督辦,山東、福建等地檢察機關強化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工作銜接,第一時間介入偵查、引導取証,已批准逮捕324人, 立案偵查相關職務犯罪100人。2015年11月部署開展打擊治理專項行動至今年9月,共批准逮捕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13247人。

曹建明稱,2013年以來,逮捕后撤案率、不起訴率、無罪判決率分別為0.007%、1.4%和 0.016%。對構成犯罪但無社會危險性的不批准逮捕330529人,佔不逮捕總數的 40.4%﹔提起公訴時被告人被羈押比例從2012年的68.7%降至2015年的60.5%。

曹建明表示,最高檢一直在加強對立案活動的監督,堅決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等問題。2013年以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立案75208件,公安機關立案率為87%﹔對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59307件,公安機關撤案率為97%。2013年以來,共書面糾正偵查活動違法175062件次,偵查機關採納率為91.5%﹔對應當逮捕而未提請批捕、應當起訴而未移送起訴的,追加逮捕98645人,追加起訴108463人﹔對偵活動違法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嚴肅查處。針對偵查環節存在 的共性問題,探索開展類案監督,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為破解偵查活動監督線索發現難、監督效率不高問題,2012年深圳檢察機關在公安機關大力支持下,依托信息化手段,探索建立偵查活動監督平台,明確34類294個偵查活動監督項目,檢察官在辦案時逐一對照審查。2015年12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與省公安廳共同部署在全省使用。最高人民檢察院總結推廣“廣東經驗”,並在四川等9個省份開展試點。

2013年以來,共決定逮捕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嫌疑人67188人,決定不逮捕7077人。職務犯罪嫌疑人不捕率由2012年的6.9%逐年上升至2015年的9.2%。

曹建明稱,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深刻總結冤錯案件教訓,先后頒布切實履行檢察職能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調查核實偵查違法行為等指導意見,突出強調全面貫徹証據裁判規則, 既審查有罪和罪重証據,又審查無罪和罪輕証據。2013年以來,對偵查機關提請逮捕的,查明不構成犯罪不批准逮捕53318人。對逮捕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115560名犯罪嫌疑人,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部門採納率為92.3%。

曹建明表示,近年來,最高檢正在探索建立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機制。部署在10個省份開展為期兩年的試點。山西、寧夏等地檢察機關在市、縣公安局設立檢察室,及時了解派出所辦理刑事案件信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會同自治區公安廳對440個派出所刑事執法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對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機制也正在建立。內蒙古、江西等地檢察機關開展刑事拘留未報請審查逮捕案件專項監督,重點糾正不應當拘留而拘留等問題。浙江等省級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共同制定加強刑事拘留監督工作的規定。

曹建明表示,近年來,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但仍存在不少突出問題。一是偵查監督理念存在偏差。一些地方擔心被害方纏訪鬧訪, 擔心影響與偵查機關的關 系,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重口供輕客觀証據、重有罪証據輕無罪証據、重配合輕監督等觀念仍不同程度存在。二是偵查監督作用發揮還不夠充分。一些地方存在畏難情緒,不敢監督、不願監督,偵查違法行為監督等職責履行不到位。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監督特別是同級監督相對薄弱。有的監督不規范,監督質量不高。三是偵查監督隊伍建設亟需加強。一些偵查監督人員素質能力不適應,尤其是知識產權、金融証券、互聯網等領域知識欠缺,審查甄別証據、引導偵查取証、正確適用法律、信息技術應用等能力不強。一些地方偵查監督隊伍不穩定、骨干力量流失。偵查監督案多人少、事多人少、審限緊張等矛盾日益突出。四是偵查監督機制不夠完善。與偵查機關信息共享有待加強,發現問題渠道不暢。傳統封閉式辦案、書面式審查模式已不適應法治建設要求,介入偵查、引導取証、非法証據排除尚未完全落實,偵查監督與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銜接還不夠順暢,偵查監督“信息知情難、調查核實難、糾正處理難”尚未得到有效破解,偵查監督工作信息化水平不高。 

(責編:劉茸、張玉珂)


我要留言

進入討論區 論壇

注冊/登錄
發言請遵守新聞跟帖服務協議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