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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以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

2016年11月05日14:31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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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1月5日電(記者 趙恩澤)今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舉行全體會,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曹建明說,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等13個省、自治區、直轄 市開展為期二年的提起公益訴訟試點。至2016年9月,各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共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公益案件線索2982件,辦理公益訴訟案件1710件,其中辦理訴前程序案件1668件、提起訴訟案件42件。

曹建明稱,發現線索是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的源頭和基礎。試點地區檢察機關牢牢把握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中確定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重點領域,緊緊圍繞人民群眾關心的突出問題,拓展案件線索來源,強化對線索的排查、評估和管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加強公益案件線索移送工作的指導意見,建立業務部門之間線索移送機制。在試點地區檢察機關發現的2982件案件線索中,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2221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371件,國有資產保護領域280件, 食品藥品安全領域110件至2016年9月, 試點地區檢察機關辦理的1668件訴前程序案件中,行政公益訴前程序案件1591件,有關行政機關回復意見1348件(尚未到一個月回復期的243件),行政機關糾正違法或履行職1214件﹔民事公益訴前程序案件77件,相關社會組織依法提起訴訟17件。

曹建明表示,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訴訟,是檢察機關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至2016年9月,各試點地區檢察機關提起的42件訴訟案件中,行政公益訴訟28件、民事公益訴訟13件、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1件。經過一年的試點,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優越性逐步顯現。一是彌補了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主體的缺位,強化了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行政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檢察機關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在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沒有適格主體或適格主體不起訴的情況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時無人訴、無法訴、不願訴的現象。二是督促行政機關主動糾正違法行為,助推法治政府建設。檢察機關對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險的案件,及時提出檢察建議﹔行政機關拒不糾正違法或不履行職責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通過人民法院裁判促使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有利於推 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三是調動其他適格主體積極性,增進了公益保護的社會參與。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於污染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前,依法督促、支持這些機關或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充分發揮適格主體的積極性,有助於提高全社會公益意識和公益保護自覺性。

曹建明表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主要有:一是思想認識還不夠到位,工作開展不平衡。部分試點檢察院對試點工作重要性、緊迫性認識不足。二是公益訴訟制度理論研究不夠深入。特別是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法律基礎、職能定位以及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訴訟地位等問題研究不深不透。三是素質能力不適應。面對公益訴訟這項改革,民事行政檢察部門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不少民事行政檢察人員在辦案理念、知識能力等方面不適應,線索發現、調查取証、庭審應對等素質能力有待提高。四是配套機制不健全。尤其是在公益損害鑒定、環境損害修復資金管理等方面缺乏配套機制,對賠償認定和裁判執行等 造成一定影響。五是有的地方行政機關認識有偏差,擔心影響地方政府形象,對試點工作不表態、不配合。有的收到檢察建議后,雖有回復但並未進行實質性整改,或僅糾正部分違法行為。

(責編:劉茸、張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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