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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新法:新突破何在?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秘書長 王文源

2016年11月06日10:01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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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數年的民辦教育修法,終於塵埃落定。盡管由於多方面的原因,業內外對於《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審議稿仍然討論熱烈,存有一些不同聲音。誠然,這次修法沒有解決所有的問題,沒有也不可能滿足各方所有的期待。但是,我們不可以忽視本次修法所展示的突破與進步。首先,以下三點不可以否定,也毋庸置疑。

第一,這次修法體現了廣泛參與、深入調研和傾聽到了各方面各種聲音。從啟動修法到完成修法,歷時近五年,立法機關、政府機構、研究院所、相關組織和廣大民辦學校,廣泛參與。有關部門開展了大量的調研和專題研究,草案幾上幾下,不斷修訂與完善。

第二,這次修法與原立法的目的一脈相承。這次修法就是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民辦教育的頂層制度設計、著力突破長期制約民辦教育發展的瓶頸或模糊問題、更好地落實對民辦教育的鼓勵扶持政策、進一步吸引民間資金投入教育、有力促進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加快實現優質特色的高水平發展。

第三,新法明確了我國民辦教育堅定地走有中國特色的非營利性與營利性分類管理的發展道路,允許開辦營利性學校的同時,更加鼓勵支持舉辦非營利性學校,並旗幟鮮明地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教育公益性基本方向。

從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相關內容看,以下五個方面實現了新的重要突破,體現了促進的精神、改革的勇氣和進一步開放的新思維,也可以預見和期待新法對我國民辦教育未來發展的長期利好促進作用。

(一)實現了由全面禁止開辦營利性學校到大部分領域允許開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轉變。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頒布實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修正案之前,我國法律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舉辦營利性學校。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之前,我國16萬余所各級各類民辦學校,以及數萬計的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民辦培訓教育機構,全部屬於非營利性學校。本次民辦教育新法放開了義務教育階段以外的其他各級各類教育領域開辦營利性學校的限定。也就是,新法實施后,非學歷培訓教育、學前教育、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等領域均可以設立營利性的學校,這項改革著實邁出了一大步。

(二)落實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平等的用地優惠政策。原民辦教育促進法對於民辦學校用地規定:“新建、擴建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這種規定比較模糊,導致實踐操作中比較彈性。新法規定,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與公辦學校同等的政策以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惠。這一優惠規定,明確具體,體現了平等政策,沒有彈性的空間。雖然營利性學校的用地政策沒有採納“也應與公辦學校同等待遇”的聲音,但是在用地優惠政策上,採取營利性組織與非營利組織有區別的政策,也應無可厚非。

(三)明確了民辦學校價格政策堅持市場化的基本方向,徹底賦予了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自主定價權利,並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辦法(包括價格政策)授權省級政府制定。這一民辦學校價格政策變化,改變了原來的學歷教育價格政府審批和非學歷教育價格政府備案的價格制度。新法規定“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准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表明無論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都應堅持優質優價和供求關系的基本原則,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營利性學校收費項目和標准應完全由學校自主決定。各省級政府在制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辦法時,也應當尊重各地、各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務的不同成本、不同品質和不同的供求關系狀態,不能簡單地按地區、按類別、按層次進行政府統一定價,當然,屬於政府購買服務或協議委托性質的除外。在原來民辦學歷教育價格審批制背景下,一些地區民辦學校長期受到當地政府的價格管制,新法對此實現了重要突破。

(四)建立了清晰的民辦學校產權制度,並選擇了平穩的過渡策略,還給予了省級政府法律授權。原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實際上,一直沒有明確可操作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使得民辦學校的財產權成為一個比較模糊的問題,使得有關各方各有理解。這一不清晰的產權制度,既阻礙了社會對民辦學校的捐贈,也影響了民間資金對民辦教育的投資。新法對於民辦學校的財產權做出了明確界定,並依照分類管理的基本原則,採取了“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既明確了今后民辦學校財產的權屬,也兼顧了原法律的相關規定。一方面明確,新法實施后設立的民辦學校的財產權,營利性學校依照公司法確權,誰投資、誰舉辦誰所有﹔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和出資人不擁有民辦學校的財產權。另一方面,對於新法實施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通過附則的規定,體現了尊重舉辦者自願選擇、承認舉辦者(或出資人)原始出資、承認舉辦者原來對“合理回報”的訴求和辦學效益貢獻等實際,做出了選擇營利性或非營利性學校不同的產權制度安排。

由於修法前所有民辦學校本來就屬於非營利性質,新法實施前設立的民辦學校如果繼續堅持非營利性學校,登記就非常簡單,隻要依照新法修改學校章程后繼續辦學。新法並明確規定,在學校終止時,通過補償或獎勵的方式,保護舉辦者之前的出資產權和合理回報訴求。這就是承認了新法實施前舉辦的民辦學校本次依新法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也仍然保護學校舉辦者出資人在原法律背景下的出資和合理回報部分的財產權,並且鼓勵這些學校繼續穩定辦學。對於選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也規定了依次進行財產清算、確權、完稅、辦學許可和法人登記的基本程序,並授權省級政府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體現了既尊重原法律的精神,又適應新法律的制度安排。無疑,要實現由原非營利性學校向營利性學校的順利轉型,還需要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轉設中和轉設后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具體稅費優惠辦法。

(五)調整了對於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治理辦法。原法對於擅自舉辦學校行為的治理辦法是先責令改正、對符合條件的補辦審批手續、對不達標的責令停止辦學、追究相關經濟責任。這種“先上車、后買票”的辦法,導致現實中在學前教育和培訓領域存在為數不少的非法辦學存在,加大了治理難度。新法對這種擅自辦學的非法辦學行為做出了調整,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和取締非法辦學的程序,以及對非法辦學行為的處罰規定,彰顯了法律的嚴肅性,體現了依法辦學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此外,我們必須看到的是,本次修法集中體現在分類管理、國家民辦學校的差別化扶持、現有民辦學校的轉設、對舉辦者的補償獎勵政策等重要事項方面,國家立法明確了基本原則和制度設計,同時又充分授權省級政府依據本法精神,結合各地實際,可以自主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既體現了因地制宜、尊重各地差異和實際情況的開放性思維,為各地留有足夠的民辦教育政策創新空間,必然形成積極的民辦教育政策競爭機制,對各地乃至全國民辦教育發展將產生積極的長遠的促進作用。

(責編:袁勃、肖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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