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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30萬元罰款上限取消 按比例計罰

2016年11月07日16:37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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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1月7日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11月7日上午經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決定。在會后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衛東表示,海洋不僅為我們,也為整個人類未來的生存發展提供了生存的空間,保護海洋不僅是為了我們自己,也是為了人類,體現了中國作為一個大國的責任和承擔﹔同時,由於我國30年工業的高度發展,大量的陸源污染物通過河流排到海洋裡,導致現在在近海局部海域海洋污染比較嚴重。從以上兩方面出發,此次海洋環境保護法作出了針對性的修改。

據他介紹,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第一,中央近年來提出要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在海洋也要按照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和部署來推進。所以,此次修改按照陸海統籌的思路增加了一些制度,比如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明確重要的海洋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要劃定生態紅線,實行嚴格的保護﹔提出要根據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劃確定海洋功能區規劃,要建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另外,對於一些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超標的重點海域和一些沒有完成環保目標任務的海域,要對其進行環評限批。

第二,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據童衛東介紹,這部法修改的直接動因就是2011年康菲溢油事件,按照當時規定最高隻能罰30萬,有人認為這是杯水車薪,所以這次修改一個重點內容就是加大處罰力度,將原來最高30萬罰款上限取消了,一般、較大的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損失20%罰款,重大的和特大的按照30%罰款。

童衛東說,這些按20%、30%直接損失比例所計的罰款只是一部分,實際上民事賠償才是是大頭。另外,環保法規定了按日計罰,對於超標、超總量向海洋非法排污的,以及違法向海洋傾廢以及發生污染事故不立即採取措施的,要按日計罰。

此外,修改后的該法還規定,發生重大污染事故不僅要罰單位,對單位的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也要按照一年在本單位收入50%以下罰款。另外,對於海洋工程未批先建的,要按照投資總額1%至5%進行罰款。

為了便於社會對海洋污染的監督,法律還明確要求環保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公布海洋環境信息,排污企業須公布排污信息,讓社會監督。

童衛東表示,相信通過這些措施,該法能夠對於改善海洋環境的污染有積極作用,對實現國家提出的海洋強國建設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責編:劉茸、張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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