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1月7日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11月7日上午經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在會后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教育部副部長朱之文明確表示,目前我們國家已經審批設立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沒有一所是營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較高學費的民辦中小學也不是營利性。
據悉,此次修法明確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朱之文表示,已經審批設立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均為非營利性,因此,不存在法律實施后會有一大批民辦義務教育學校被強制退出的問題,隻有個別實施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如果想轉設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時候,會受到這個條款的限制。
朱之文介紹,此次修法對民辦教育的促進作用主要體現在:第一,對民辦學校按照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進行分類管理,從法律上破解了困擾民辦教育發展的學校法人屬性不清、財產歸屬不明、支持措施難以落實等等這些瓶頸問題,擴展了民辦教育發展的空間,明確了民辦教育的發展形式,也有利於政府加大扶持的力度,來落實差別化的扶持政策,促進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這兩類民辦學校各安其位、健康發展。
第二,充分考慮到我國民辦教育發展的特點和現實。對現有民辦學校舉辦者的權益給予了充分的保障,包括在學校終止的時候可以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明確了舉辦者依據學校的章程,參與學校辦學和管理的權利等等,有利於建立穩定發展的一個制度環境。
第三,進一步完善了對民辦學校的扶持政策。健全民辦學校學生的資助制度,規定了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財政、稅收優惠、土地、收費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別是規定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在稅收、土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政策,明確了鼓勵的方向。
第四,進一步強調了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的合法權益,並鼓勵民辦學校按照規定為教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為民辦學校教師發展和權益保護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五,在健全民辦學校法人治理結構,優化監管措施,加強社會監督等方面做了相應的規定,有利於推動建立依法辦學、公平競爭、監督有力的發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