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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審議:民法總則這部法律該讓老百姓一看就懂

2016年11月08日09:02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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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的法律用語,如何變得更加通俗易懂?

  增加的個人信息保護權,還要怎樣完善?

  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分類方式,能否涵蓋全部法人類型?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定在6周歲是否恰當?

  ……

  11月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總則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民法總則草案全面規定了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在重大制度設計上有很多亮點,內容非常豐富。與一審稿相比,增加了16條具體法律條文的草案二審稿,吸納了許多意見和建議,很好地回應了社會關切。

  針對草案中一些備受關注的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了熱議。

  文字描述上盡可能通俗明了

  一些委員認為,作為一部與人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草案在一些法律條文的表述上,應當盡可能通俗易懂,從而讓這部法律更容易為人們所理解和掌握。

  “民法總則草案十分重要,涉及到每個人的生活,涉及到經濟社會很多最基本的事物,所以這部法律的成功實施,需要老百姓能看得懂,能通過學習這些基本規定來理解一些重要的內容。因此,建議對一些重要的法律術語,給出適當的解釋和說明。”張興凱委員說。

  張興凱坦言,自己並不是法律專業出身,草案現在在整體表述上已經能讓自己很容易理解,但仍然有改進的空間。

  “比如,民事權利、民事行為等名詞,哪些屬於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與民事權利能力之間是什麼關系?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哪些內容?如果能對這些規定作出解釋或說明,理解起來就會比較容易。”張興凱說。

  鄭功成委員同樣以“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為例,指出了草案在表述上進一步作出修改的必要性。

  “即便是對此有所研究的人士,對草案裡的一些名詞也不一定能完全理解。比如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法律中是沒有解釋的。建議在附則中作一些解析,便於所有人理解法律和用好法律,畢竟這是一部與每個人都密切相關的重要法律。”鄭功成說。

  郎勝委員指出,民法典特別是民法總則,其中規定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人身、財產關系等制度,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關,直接關系到今后相當長的時間裡各方面關系的和諧。所以在制定這部法律的時候,要從科學立法的角度進一步注重立法質量。

  “既然這部法律和老百姓有這麼密切的關系,在條文規定和文字描述上就應該盡可能通俗明了,讓老百姓一看就懂。草案在這方面雖然下了一些功夫,很多條款寫得不錯,但有的條款描述還是過於學術化或者學理味,也有的是簡單地從國外的用語、概念直接翻譯過來,不是很好理解。建議在編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總則過程中,對法律用語作一個通盤研究,真正使這部法律體現中國特色,反映中國經驗,也便於廣大人民群眾更好地去理解和掌握。”郎勝說。

  信息保護制度仍有完善空間

  一段時間以來,非法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泛濫,社會危害嚴重。為了進一步加大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二審稿增加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信息。

  任茂東委員指出,民法典應當是信息和數字時代的產物,如果不能反映信息和數字時代的特征,那麼這部民法典就很難規范和引領21世紀公民的生活和社會的發展。而在信息和數據時代,信息是一種寶貴的社會資源,同時信息因數字化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增加了遭受侵害的危險。草案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規定,值得肯定。

  委員們在對這一規定表示肯定的同時,認為仍然有需要繼續完善的空間。

  “僅僅這樣還不夠,還應繼續增加相關規定。例如,行政機關收集保存的公民信息,隻能用於信息收集的既定目的。未經本人許可,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個人有權監督個人信息的使用情況等。建議將信息數據權納入民事權利的基本范疇,從而更好地保護公民權益,同時也會有利於促進大數據研發。”任茂東說。

  “一方面,草案沒有明確定義什麼叫‘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另一方面,現在大量的個人信息在採集時可能是合法的,比如山東發生的‘徐玉玉事件’,信息是山東教育考試院收集的,這肯定是合法的,但他們沒有保護好,信息被泄露了。”楊震委員認為,草案仍然需要針對上述問題繼續作出明確。

  楊震指出,工信部2013年9月頒布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戶個人信息的安全負責。他建議將該條規定寫入民法總則草案中,“這樣就明確了雖然是合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但是對它的安全負有責任,應採取措施,避免被泄露”。

  法人簡單分類難涵蓋多類型

  在法人分類方式上,民法總則草案依然按照營利和非營利來區分,而對此規定的關注和爭議,也依然在持續。

  劉振偉委員指出,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分類方式,是將復雜的法人主體簡單化,例如,草案裡提到的合作社法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就沒有辦法歸類。

  陳光國委員同樣指出,按照草案對於法人的分類方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在定位上遇到問題。

  “雖然總則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法人,但是歸為哪一類法人卻沒有明確。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都具有經營性、公益性雙重職能。尤其是按照法律授權代表行使集體經濟所有權的村委會、村民小組還有鄉村公共管理的職能,怎樣區分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歸為哪一類比較合適,需要加以研究。”陳光國說。

  辜勝阻委員表示,現在簡單地把法人分為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有很多問題是很難辦的。“像這次討論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如果按照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來分類,民辦教育就會面臨非常大的難題。”

  “比如,一個校長用自己的家來辦一個民辦學校,解決農民工子女的教育問題,是營利還是非營利?現在作為義務教育,要把它改革為非營利,意味著他的房子都充公了,他的資產就歸零了。如果把它變為營利性質的學校,是營利法人,那就意味著他的土地要按公司商業地產來交土地出讓金,按照公司的稅收來交稅。這樣一來,很多民辦學校就會垮掉。”辜勝阻說。

  “關於法人制度的討論,現在我們用營利和非營利來界定法人制度,但是這樣的分類能不能涵蓋現在這麼復雜的法人類型,到底怎麼分類、怎麼界定,我認為還應該再作研究。”方新委員表示。

  行為能力年齡下限意見不一

  草案二審稿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下限標准”上,未作修改,依然延續了一審稿的規定,將標准確定為“六周歲”。

  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在匯報草案修改情況時指出,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兒童的認知能力、適應能力和自我承擔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適當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下限標准,符合現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發展特點,有利於未成年人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在分組審議期間,圍繞這一規定的爭議依然存在。

  “6歲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現在的社會狀態下也不可能不讓他行使,他如果去買了一個獲利產品,能不算他的民事行為有效嗎?認可他還是剝奪他呢?事實上他可以行使很多民事行為,隻要他是純獲利行為,我覺得就沒問題。”姒健敏委員對二審稿中的規定表示贊成。

  與此同時,也有不少反對的聲音。

  “我們國家的底子是一窮二白,相當長一段時期內農村人口是佔主要的,近年來加速城鎮化建設,城鎮人口剛剛超過一半,大概佔53.7%,要看到我們城鎮化水平的成熟程度同歐美發達國家的成熟程度還是有區別的。更何況現在我國還有一半人口在農村,這些情況就決定了我國兒童教育成長的環境同歐美發達國家是不一樣的。”陳國令委員說。

  “要實事求是地、科學地評估我國兒童的認知能力、辨別能力和自我承擔能力提高的程度。從現狀來看,6歲兒童的閱歷、生活經驗、心理和認知能力、辨別能力仍然不足以達到草案規定的要求。現在城裡大部分6周歲兒童上學都是家裡人接送,依賴性很大。建議下限年齡標准最多應該到8周歲,這個比較符合我國兒童的實際狀況。”陳國令指出。

  穆東升委員同樣指出,草案應充分考慮這一規定的普遍適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承受程度和認知能力較過去有所提高,但這一現象在城市和農村存在差異,特別是城市與那些社會環境相對封閉、教育水平相對低下的偏遠農村牧區相比較,其差異是比較大的。

  “另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從法律上講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責任和義務,在有些地區6周歲的未成年人還沒有上學,其見識和辨別能力非常有限,讓他們承擔一定的民事法律責任和民事法律后果不符合他們的生理、心理特征,從這個意義上說也不利於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建議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下限作出較為科學和符合實際的規定。”穆東升說。(記者  蒲曉磊)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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