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5日09:31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前不久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測繪法修訂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為了更好地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的發展,適時修改測繪法很有必要。修訂草案關於測繪成果共享應用、地理信息安全監督管理等制度的安排,針對性強,回應了社會的關切。
加強測繪成果共享和應用、統籌衛星導航基准站建設和應用、強化地理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以及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針對修訂草案在諸多方面的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了熱議。
加強對互聯網地圖監管
修訂草案第三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和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監督管理,保証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互聯網地圖確實給人們帶來很多方便,但有時也會標得亂七八糟。經常看到一些報道,有人或者單位進行交涉,要求作出調整、改變等,說明還是有不少問題。因此,有必要對此加強引導和監督管理。”沈春耀委員說。
車光鐵委員認為,目前互聯網地圖運用已十分廣泛,但服務質量不高、內容不准、網站相互轉用等問題仍然存在,且隨著網民互動等服務功能開放,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互聯網地圖信息錯誤的可能性,監督管理難度很大。
車光鐵指出,修訂草案將互聯網地圖服務監管工作納入到縣級以上政府責任范圍。然而,目前基層相關事權和資源都非常不足,很難確保監管工作有效開展。對此,建議對互聯網地圖服務監管工作,從監管責任主體、方式措施、協調配合、糾錯機制等方面,進一步作出明確細化規定。
提升測繪信息部門層級
在修訂草案的規定中,縣級政府的職責在多處被提及。
修訂草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李盛霖委員指出,當前,地理信息生產、採集、利用和管理的專業性越來越強,服務內容從靜態數據向網絡動態數據轉變,服務對象從以部門為主向以社會公眾為主轉變。這些變化必然需要配備相應的監管人員,並且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和能力。而以當前縣級政府的條件,或許很難承擔起相應的工作。
“從我們了解的實際情況看,作為縣一級政府,有的更名或者加挂了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部門的牌子,有的還沒有設置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我們擔心的是,縣級政府當前的機構和力量並不具備實施統一管理的條件。”李盛霖說。
李盛霖建議,可以考慮將上述規定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改成“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這樣可能在條件和人員配備上更能保証這一條款規定的實施。
修訂草案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准服務系統,提供導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務。
這一規定同樣引起了委員的注意。
楊衛委員認為,由縣級政府來建立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准服務系統,有些不妥。
“我們現在一般的GPS、北斗等基本定位的精度是10米,通過地面的基准站,通過一些差分運行可以達到厘米,甚至達到毫米的精度。這件事情是具體讓每個縣域內來做,還是‘全國一盤棋’?我認為,這樣一種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准服務系統,和本條的主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好像不太協調。應該考慮修改這一新增條款。”楊衛說。
細化宣傳教育工作規定
修訂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國家版圖意識教育應當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
一些委員指出,做好國家版圖的宣傳教育工作很有必要。
車光鐵指出,從目前基層情況看,行政部門和社會公眾對測繪工作和相關法律知識的認知度並不是很高。應該說,這裡既有行政體制的因素,也有宣傳教育方式的問題。對此,建議結合此次修法工作,對宣傳教育工作的規定進一步細化。
杜黎明委員認為,隨著國家戰略環境變化和綜合國力增強,國家版圖意識教育抓得越早,效果越好。從低齡入學兒童開始,在小學高年級有關地理課程上樹立正確的版圖意識非常有必要。為此,建議在這一款中進一步明確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小學教育內容的責任主體和牽頭、協調部門,將該條規定落到實處。
修訂草案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修訂草案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非法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兩條規定非常重要,建議以法律草案修訂為契機加強這方面的宣傳和教育,加強人們在這方面的保密意識。同時,對非法獲取、持有、提供、泄漏屬於國家秘密地理信息的行為嚴厲懲處。”汪毅夫委員表示。
增加個人信息保護條款
楊震委員指出,測繪和導航在給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很大方便、給老百姓提供很好服務的同時,也有一些爭議。例如,經常有單位抗議谷歌等地圖暴露了他們的詳細地址,也有對於高清攝像可能會泄露個人住宅等信息的擔憂。
“針對商業測繪的精密度以及公布的信息,是不是應該在法律中有一定制約?現在找不到有哪一條具體條款,針對現在帶來方便的同時帶來的負面作用進行制約。個人信息不一定是國家安全信息,這裡對國家安全有明確規定,對個人信息保護沒有明確說明,是不是應該對商業測繪的精度、對個人信息發布等有明確規定?”楊震說。
王明雯委員認為,修訂草案對於涉及到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加強保護非常必要,與此同時,也應增加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條款。
“比如說導航,我們平時用的車載導航和手機上的地圖導航,除了會獲取地理信息之外,還可能會收集公民的其他個人信息。另外,在強調對於地理信息保護的同時,是不是也應該對涉及到的個人信息收集、利用等行為加以規范。”王明雯建議。
強化責任提升制度剛性
針對修訂草案第九章“法律責任”,馬志武委員建議作出進一步完善:
現行法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但是,自法律頒布實施以來,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事例非常多,但是現行法律在法律責任上沒有這一條,修改稿中也沒有相應措施,建議針對這種情況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相應規定,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追究責任。
現行法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國防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事實上,用於社會公益事業這一塊,測繪部門還在收費。一些地區搞扶貧的農村建設規劃,需要基礎性測繪成果,包括建設中小學,有關部門都收費,建議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一條,“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應當無償提供而未無償提供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以下罰款”,從而提升制度的剛性。
有些房地產商和住宅房屋面積測繪單位勾結、弄虛作假、多計住宅面積、侵害購房者利益,在法律責任中,沒有針對這種情況的規定,建議在第五十七條后面再增加一款,在房屋面積測繪過程中弄虛作假、為他人謀利,給購房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蒲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