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19日電 今天上午,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被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根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的草案說明,相比二審稿,三審稿主要在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監護制度、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負擔、居委會和村委會的法人地位、非法人組織等方面做出了修改。
法人制度:村委會、居委會被賦予特別法人地位
此次有數個修改都涉及到法人的權利義務問題,其中最大的修改是增設了“特別法人”這個新的法律概念。它包括了機關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這幾類未納入既有法人結構中的組織。
在上述修改的基礎上,村委會和居委會被賦予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資格。因為前次審議中有意見指出,居委會、村委會民事主體資格的缺失,致使其某些情況下不能順利從事民事活動,因此民法總則三審稿增加規定,村委會和居委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規定還特別指出,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委會可以依法代行其職能。
法人概念擴張的同時,非法人組織也經歷了再定義。三審稿規定,非法人組織除了現有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外,還包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一定義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納入了非法人組織。
監護權:撤銷后再恢復,要排除故意犯罪情形
民法總則草案規定了監護權撤銷的制度,二審稿要求,撤銷監護權后需“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且僅在“未成年人的父母被撤銷監護權后確有悔改情形”且“尊重被監護人意願”的兩個條件均滿足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其申請,視情況決定恢復。
三審稿則改為,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此外,對監護人由村委會、居委會或民政部門代行的情況,三審稿改為優先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此外“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擔任。
見義勇為緊急救助:實行有條件地免責
三審稿還借鑒國外“好人法”的經驗,對見義勇為的行為引入了附條件免責的條款: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而在民事權利章節,三審稿還增加了一項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據悉,三審稿與二審稿同為8章,條文由202條增加至210條。法律委員會建議,經本次常委會審議后,草案提請至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