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20日電(記者 劉茸)今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審議中,不少委員對本次並未修改的“6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條仍舊提出了看法。
根據草案第29條規定,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這一條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線從現行法律的10周歲下調為6周歲。盡管此前多有爭議,三審稿並未作出修改,但委員們仍堅持不懈地就此提出意見。
許為鋼委員認為,此條雖然指出是“純獲利的民事法律行為”,但該年齡的兒童判斷能力很低,也容易受他人的某種引導而做出選擇,或者由某種短期情感上的狀況而影響行為的選擇。他認為應該提高至12周歲。
列席的全國人大代表吳青則認為,由於暫時還沒有看到相關教育學、兒童心理學、社會學方面的長期觀察與充分論証或者評估報告,或者司法實踐中的一些案例支持,確實可以証明6周歲兒童具有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能力,仍應保持現行法律的10周歲不加改動。
另一位列席代表楊慧芝指出,在農村的留守兒童太多,爺爺奶奶、外婆外公帶著,從生理特點以及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長期沒有自己父母的陪伴,又受到農村教育所限制,見世面不如城市人,要求他們進行一些復雜的民事行為,他們很難預料到后果,對他們而言,8周歲為限更為合適。
但也有委員認為這個修改沒有問題。姒健敏委員贊同降至6歲,因為6歲的孩子已經可以接受很多純獲利的民事權利,這對他們沒有任何傷害和不利。
蘇澤林委員表示,從10歲降到6周歲沒有充足的理由,說服不了人,為了防止這個問題在2017年人代會上引起太多反對,建議三審稿拿出一個折衷意見,以期減少反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