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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民法總則“撤銷監護權”:應防止“假悔改”

2016年12月20日22:51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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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2月20日電(記者 劉茸)今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對於撤銷監護權的相關條款,很多委員提出了進一步的修改意見。

根據草案三審稿的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萬鄂湘副委員長指出,此處“確有悔改情形的”條件模糊,在司法實踐中是非常難以把握的,例如,可能會出現只是表面上、金錢上、親情上表示親近或者暫時隱瞞了過去暴力傾向就恢復其監護權的情形。他認為,此條應當明確何為悔改情形,不然對已經形成新的監護和被監護關系會造成新的傷害。

鄭功成委員認為,對一些較為惡性的情形,不能僅僅簡單地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其應盡的財產義務也須履行。他還指出,增加民政部門的監管職責和法定職責十分必要,但也應當同時解決它的機構和編制問題。

莫文秀委員建議,對撤銷監護權所列舉的情形,建議刪除第2項“並且”之后的規定,拒絕委托他人導致被監護人危困狀態要求過於嚴苛,不利於被監護人利益的保護。對人民法院審理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的過程中,由於案件的審理需要長或短的周期,建議增加“可以根據需要指定臨時監護人”的規定。

董中原委員認為,“尊重”一詞如果作為法律用語,語義不明確,在實踐中難以操作。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想表達的意思是:在一般情況下協議確定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監護人的監護人,要征得其同意,除非存在一些不可行的特殊情況。既然如此,不如直接規定要征得其同意,在特殊情況出現時,就屬於協議不成,存在爭議,隻能通過指定的方式來確定。

(責編:王政淇、王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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