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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將“河長制”寫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

2016年12月25日21:14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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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2月25日電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了水污染環境法修正案草案。多位委員建議,將近日出台的“河長制”作為頂層設計制度寫入該法。

列席的全國人大代表吳青認為,此次修改中突出的有兩個方面:一是與環保法進行了有效的制度銜接,比如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二是全面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內容,把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很多內容變成了法律規定。

杜黎明委員指出,本次修改涉及到政府責任、流域的水污染聯防、水污染防治監管、重點領域水污染防治、飲用水安全保障、法律責任等六大方面35個條款,目前的修改條款涉及現行92個條款的近40%,是一次完全意義上的修訂,因此建議用修訂而不是修正案的方式對法律進行修改。

周天鴻委員提出,今年10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8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河長制是國家層面水污染防治的頂層設計之一,也是協調解決河流保護和管理的一種重要的水污染治理制度,建議將其引進正在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中。

梁勝利委員也持類似意見。他認為,現實中跨流域的河流往往是治理的盲區,多頭不管,互相推諉,成了一些企業包括一些水污染排放者向這些區域排放污染物的首選,成為水污染的重災區,河長制的實質就是明確河道管理的責任問題,明確由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河長”,負責轄區內河流的污染治理。

王其江委員建議,水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應當充分發揮基層人民政府的作用,立法上應該明確其責任。他認為,鄉鎮人民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距離最近,情況也最清楚,最容易掌握群眾強烈反映的問題,也是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具體組織者。同時,還可以借鑒我國公安、林業等部門長期以來形成的工作經驗,在基層鄉鎮設立管理機構。

楊震委員指出,現在為逃避檢查出現了一種新的“深埋”式排污,有企業打了上百米深的管,把污水排到地下,對地下水污染嚴重,建議增加一條“嚴禁企事業單位深埋排污”,杜絕這種情況。

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建議,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關於檢察機關監督職能的規定,允許其提起、參與民事公益訴訟,對行政執法活動實施法律監督,並且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還有多位委員指出,由於環境保護稅法已將排污費改為環境保護稅,因此草案中多處涉及排污費的內容應作出對應修改。

(責編:劉茸、張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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