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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立法“原創智慧”有望引領潮流

2016年12月27日08:59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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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一聲春雷劃過中國電子商務原野,法律的車輪即將轟鳴而過。”重慶大學教授齊愛民這樣評價電子商務法草案。

  有著重要意義的草案,自然引起了社會熱議。

  網約車是否屬於電子商務范疇?第三方平台需要承擔什麼樣的義務?如何保障電子商務法的創新?如何保護電子商務活動中各方主體利益?如何打擊電子商務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

  針對草案中的一些焦點熱點問題,《法制日報》記者近日採訪了多位參與電子商務法草案起草工作的專家,對這些問題進行了解讀。

  網約車屬於電子商務范疇

  “電子商務法調整對象和范圍的確定,直接關系到電子商務法總體框架設計,同時還決定了具體的制度設計與立法目標的實現。”中國網絡空間安全協會法律與公共政策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崔聰聰說。

  草案將電子商務定義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

  對此,崔聰聰認為,可以從四個方面來理解電子商務的內涵與外延:

  信息網絡採用了廣義的定義,包括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

  商品交易包括有形產品交易和無形產品交易,如數字產品。

  服務交易是指服務產品交易,網約車、網上預約的家政服務等都屬於電子商務的范疇。除此之外,支撐電子商務的支撐服務,比如電子支付、快遞物流、信用評價等,也應界定為電子商務中的服務。

  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商務活動,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務交易和相關輔助經營服務活動,因此個人之間買賣二手商品的C2C行為被排除在外。

  考慮到立法應盡可能涵蓋電子商務的實際領域,同時與其他法律法規有效銜接,草案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涉及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播放音視頻節目以及網絡出版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三方平台承擔審查義務

  “據統計,通過第三方平台達成的交易佔目前網絡零售市場規模的九成。第三方平台對市場的主導作用,構成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特點。”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指出。

  草案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是指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和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是指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薛軍認為,關於第三方平台的義務承擔,主要包括以下幾點:對經營者信息的審核義務﹔平台內經營活動的一般性審查監控義務﹔為執法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保障平台穩定安全運行﹔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修改交易規則﹔建立合理的信用評價體系﹔交易信息保存保真義務﹔根據法律規定提供交易數據,配合執法。

  政府要用互聯網思維管理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介紹,立法過程中注重把握了三點工作原則,即堅持促進發展、堅持問題導向、規范與保障並重。

  其中,堅持促進發展、規范與保障並重,正好對應了當前社會關注的兩個焦點問題:如何保障電子商務的創新?如何保護電子商務主體的利益?

  阿拉木斯認為,鼓勵創新包含兩個層面的意思:

  一方面,鼓勵商業、產業、市場的創新。電子商務的發展,就是技術的創新推動商業模式的創新,商業模式的創新推動應用的創新,進而再推動社會的創新與發展。可以說,創新是電子商務的生命力,必須對此予以鼓勵。

  另一方面,鼓勵政府在管理制度上的創新。政府不能簡單套用線下的管理辦法來對待線上的電子商務,而是需要結合互聯網的特點進行創新,運用互聯網思維進行管理。

  在談到保護電子商務主體利益時,阿拉木斯強調,隻要是參與到電子商務中的主體,包括商家、平台、消費者等,都會受到電子商務法的保護。

  “例如,很多小賣家經常被職業差評師搞得欲哭無淚、投訴無門。對此,草案對這些職業差評師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阿拉木斯指出,對賣家利益的保護,填補了一些法律空白。

  “平台制定了一些網絡規范,多年來,這些網絡規范在電子商務活動中起到了很重要的秩序保護作用,但是這些規范在法律中卻沒有相應的表述和認可。對此,草案對這些網絡規范治理的作用進行了肯定,給予了平台相應的治理權。”阿拉木斯說。

  “當然,毫無疑問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其中的核心和主體。草案從平台的責任和義務、賣家的責任、支付物流環節、個人數據保護、爭議解決機制、市場公平競爭、跨境電子商務等多個環節,圍繞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定了很多既有原則又有可操作性的規定。”阿拉木斯介紹。

  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用專章的形式規定了法律責任,這一章中主要是行政處罰的內容,一些民事處罰的內容更多分散在前面各個章節中。”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文華說。

  王文華指出,就電子商務本身而言,電子商務法是一部基本法。但相對於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而言,又是一部特別法,所以,可以用到其他法律中一些法律責任條款的,就沒有必要再去重復規定。

  “例如,在欺詐情況下的懲罰性賠償等問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都有相應的規定。因此,也就不用在電子商務法中重復規定了。”王文華說。

  在罰款方面,草案給出的最高處罰是50萬元,這屬於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上,更嚴厲的處罰在第九十三條“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因此,如果行為構成犯罪,就要到刑法中尋找法律依據。當然,處罰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能夠通過行政處罰實現規范市場秩序和保障合法權益的目的,就不用涉及刑事責任。

  有望引領此領域立法潮流

  北京師范大學互聯網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薛虹表示,該草案有望引領此領域的立法潮流。

  薛虹將世界上電子商務發展劃分為三個版本:於1996年出台的首部《電子商務示范法》,世界電子商務立法迎來“破冰”,堪稱電子商務立法的“1.0版本”﹔歐美主要經濟體照此制定的類似法律,可稱為“2.0版本”﹔我國根據新的變化和要求進行立法,有望成為世界電子商務立法的“3.0版本”,起到示范作用。

  薛虹認為,從國際視角來看,草案主要有三方面特點:全面吸收借鑒了全球電子商務立法的經驗,並體現了中國立法的“原創智慧”﹔在草案中,中方明確了願意參與構建相關國際法律的態度﹔目前看,中國電子商務法草案是世界此領域首部綜合性立法,對於其他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立法將起到積極的示范作用。

  “草案概要英文版公布后在一些國家引起了強烈反響,許多發展中國家的專家看過后表示,現在要學習的不再是20年前的聯合國示范法,而是要學習中國的做法。”在薛虹看來,這部法律也是中國對於全球電子商務立法的重要貢獻。(記者  蒲曉磊)

(責編:劉茸、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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