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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條例嚴懲網絡傳播虛假有害信息

2016年12月27日09:03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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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利用網絡編造、制作、復制、發布和傳播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宣揚宗教狂熱、破壞宗教和諧等內容的信息……”這是近日召開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防范和懲治網絡傳播虛假信息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內容。

  當前,網絡和信息技術迅猛發展,已經深度帶入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極大地改變和影響著人們的社會活動和生活方式,促進了技術創新、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社會進步。同時,因為網絡信息發布主體分散、發布成本低、監管難度大等原因,導致發達的網絡信息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不斷增多,特別是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施造謠、誹謗、詐騙等違法犯罪的問題比較突出。其中,網絡虛假、有害信息,因其內容涉及面廣、傳播速度快,危害性強,不僅侵害公民名譽、傷害個人感情,擾亂了新聞秩序,降低了媒體公信力,更損害了國家形象,擾亂了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

  據統計,當前新疆網民數量達1300萬人,在疆內備案的網站達1萬余家,信息網絡已成為意識形態領域反分裂、反滲透的主戰場。在新疆區內,適應網絡信息工作的新形勢新任務,起草、出台、防范和懲治網絡傳播虛假、有害信息的自治區地方性法規,積極回應各族群眾的期待,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實現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十分必要和緊迫。

  條例立足於新疆防范和懲治網絡傳播虛假信息的需要,對網絡傳播虛假行為進行了定義,規定了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及信息網絡使用者的行為准則﹔建立了對傳播虛假網絡信息行為的監管機制:明確了防范和懲治網絡傳播虛假信息工作中政府、單位和個人、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信息網絡使用者的職責和義務﹔規定了實名制、備案許可及對虛假信息的處理措施,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網絡傳播虛假信息是指通過文字、圖片、音頻和視頻等形式,編造虛假信息在網絡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在網絡上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條例列舉了虛假、有害信息最常見的表現,包括:利用網絡編造、制作、復制、發布和傳播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宗教狂熱、破壞宗教和諧﹔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虛假險情、災情、疫情、警情﹔傳播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

  條例明確,自治區從事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即時通訊工具和手機短信等業務的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及信息網絡使用者,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單位和公民是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對象,是信息網絡服務使用者,也是網絡虛假信息的受害者,對防范網絡傳播虛假信息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為此,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防范和懲治網絡傳播虛假信息的義務,發現網絡傳播虛假信息的,應當及時向網信、通信、公安等部門報告。

  條例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取得相應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自治區通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違反條例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自治區通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未落實信息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未健全內容審核制度,未落實安全技術保護的,由自治區網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自治區網信、通信主管部門關停相關網站﹔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提供信息網絡服務的資格。

  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自治區網信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自治區網信、通信等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潘從武)

(責編:劉茸、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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