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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出后首部稅法:構建綠色稅制邁出堅實步伐

2017年01月03日10:17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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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以145票贊成、1票反對、4票棄權,表決通過了環境保護稅法。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改革任務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第一部稅收法律,標志著新形勢下稅收法制建設邁出了堅實的步伐,為今后加快相關稅收法律的研究起草工作,確保改革任務的按期完成,將發揮重要的導向作用。環境保護稅法共5章28條,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環境保護稅法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的“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改革任務的重要舉措,對於強化企業環保意識,促進“轉方式、調結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實現收費與征稅制度平穩轉換

  稅收是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經濟手段。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在促進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仍不能滿足我國加大環保力度、改善生態環境的迫切要求。

  據資料顯示,我國1979年確立排污費制度,2003年至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2115.99億元,繳納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累計500多萬戶。其中,2015年征收額為173億元。“以排污費倒逼企業加強環境治理、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我國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實際執行中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說。

  開征環境保護稅則可以發揮多方面的積極作用,意義重大。首先,可以消除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其次,有利於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再次,有利於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稅制體系,強化稅收調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提高全社會環境保護意識,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最后,通過“清費立稅”,有利於規范政府分配秩序,優化財政收入結構,強化預算約束。

  “總體來說,這個制度是一個平轉。”王建凡表示,制定環境保護稅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實現收費與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現行排污費征收標准作為環保稅的稅額下限。同時,還要給地方一些授權的規定,根據環境治理的需要,在授權范圍之內確定具體稅額。

  下放權力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清介紹,制定環境保護稅法的總體思路是由“費”改“稅”,將“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寫入立法宗旨。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稅標准依據,將現行排污費征收標准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具體規定如下:

  在納稅人方面,與現行排污費繳納義務人保持一致,將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確定為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污染物以及在符合環保標准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處理固體廢物的,不屬於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在征收對象上,與現行排污費制度的征收對象相銜接,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確定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四類,對其他計量標准不夠明確、監測技術尚不成熟、目前不具備征稅條件的污染物,暫未納入征收范圍。今后根據新情況、新形勢再予以研究。

  在計稅依據方面,環保稅法將應稅污染物的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其中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排放量確定﹔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准的分貝數確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稅政統一基礎上,環保稅法還適當下放了稅政管理權。據了解,現行大氣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費標准,國家隻規定了下限而未規定上限。下限標准為每污染當量1.2元和1.4元,各省(區、市)可上浮收費標准。目前各地實際執行的排污費標准差異較大,大部分省份按國家規定的最低標准執行,有7個省份高於規定的最低標准,北京排污費標准最高,是國家規定最低標准的8至9倍。

  按照稅收法定原則,為避免地方裁量權過大,同時兼顧各地現行排污費標准,環保稅法設定了稅額上限,為最低稅額標准的10倍,即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1.4元至14元,由各省(區、市)在該幅度內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當前環境治理主要工作職責在地方政府,這可以充分調動地方政府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積極性,同時兼顧各地排污費標准差異較大的實際情況,對大氣和水污染物設定幅度稅額,並授權各省(區、市)在規定幅度內,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要求,確定具體適用稅額。既考慮了地方的需求,又體現了稅收法定原則。各省份可在上述幅度內選擇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王清說。

  規定多種暫予免稅和減稅情形

  考慮目前我國經濟下行壓力較大,企業生產經營較為困難,此次費改稅將以原排污費征收制度為基礎實行平移,並規定了5項暫予免稅的情形:

  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鑒於規模化養殖對農村環境影響較大,擬對實施糞肥還田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規模化養殖企業不征收,但對其他不符合條件的規模化養殖企業將予以征收﹔

  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進行調節,其中車船稅和消費稅按排量征稅,對促進節能減排發揮了積極作用,因此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免征稅﹔

  考慮到城鄉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是治污單位,具有准公共服務性質,且按現行政策,達標排放污染物的城鄉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免繳排污費,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其暫免征稅﹔

  為鼓勵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減少污染物排放,對納稅人符合標准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暫免征稅﹔

  國務院批准暫免征稅的其他情形。

  與此同時,為充分發揮稅收的激勵引導作用,調動企業改進技術工藝、減少污染物排放的積極性,同時考慮污染物監測技術和操作的可行性,根據納稅人排放污染物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准的程度不同,設置了兩檔減稅優惠,即納稅人排污濃度值低於標准30%的,減按75%征稅﹔納稅人排污濃度值低於規定排放標准50%的,減按50%征稅。

  建部門聯動稅收征管協作機制

  環境保護稅法還建立起了部門聯動稅收征管協作機制。

  環境保護費改稅后,征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但企業污染物排放量監測計算專業性較強,實際稅收征管工作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為保障稅收征管工作順利開展,確定了“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作、信息共享”的稅收征管模式。即納稅人依法申報納稅,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管理,環保部門依法對污染物監測管理,環保部門與稅務機關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機制,定期交換納稅信息資料。這一征管模式突出了納稅人自主如實申報納稅的義務,明確了稅務機關征稅的主體責任和環保部門對排污信息核查的配合職責。

  鑒於環境保護稅是新開征的稅種,涉及面很廣,收費與征稅兩套制度要進行轉換,王建凡表示,政策上和征管上還需做許多前期准備工作,具體包括起草稅法實施條例,細化具體政策和征管措施,並按程序報請國務院批准。對授權地方決定的事項,包括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的項目數等,由各省(區、市)按法律程序確定和報批等。(記者 朱寧寧)

(責編:劉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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