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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為醫療糾紛開門立法 律師:建立醫患仲裁機構

2017年01月03日11:31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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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患關系是社會關系中的特殊關系,醫患糾紛也已成為社會矛盾多發類型。雖然醫院、管理機構、患者都各有說不完的苦水,但無論何時何地出現醫療糾紛事件,都極容易在社會上廣為傳播,隻有把醫患糾紛納入法治軌道,才能真正保障各方權益。”

  在江蘇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近日召開的《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座談會上,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主任、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邵偉明主持會議時的這段開場白,正式開啟了該條例草案經過省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以后,通過開門立法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序幕。

  體現平等保護醫患雙方利益

  病人在求醫問診過程中,總期盼能藥到病除﹔而醫生秉持著“醫者仁心”,也總期望前來尋醫的病人能在自己努力下盡快痊愈。

  但隨著各種因素導致的群眾醫療需求急速增長,由“看病難”所衍生出的專業認知錯位、信息溝通不暢、以藥養醫弊端凸顯等問題,卻極容易造成醫護人員和患者之間的不信任,由此引發的醫療糾紛,也呈現了高位運行態勢。

  2016年11月召開的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江蘇每年發生醫療糾紛約7000余起,部分醫療糾紛因處理不當,造成矛盾激化,不僅擾亂了醫療機構正常秩序,也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江蘇省衛生計生委主任王詠紅在作草案說明時介紹,江蘇作為國務院批准確定的首批醫改試點省份,迫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完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機制,保障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據了解,由於目前沒有完善並成體系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法律規定,僅依據現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個別原則性條款,處理醫療糾紛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醫療責任險對廣大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責任分擔有積極意義,但是否需要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共同繳納醫療責任險,從商業性保險公司來看,如何處理大醫院與小醫院之間系統化處理問題,都值得研究。”江蘇高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宋輝第一個發言,針對醫療責任險、醫療事故鑒定、醫療損害鑒定標准統一性問題提出了建議。

  擁有醫學碩士背景、從事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近17年的江蘇建康律師事務所主任王金寶就草案總則第一條中“為了有效預防與處理醫療糾紛,維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與患者合法權益,保障正常醫療秩序”的表述方式提出建議說,應當將維護患者合法權益置於醫療機構之前,體現平等保護醫患雙方利益的立法宗旨。“這個牽一發動全身的條款,將更能體現民生立法的初衷。”

  呼吁加強醫患溝通技巧培訓

  “醫療糾紛是一個社會公共問題,不是某一個部門就能解決的,需要形成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格局。”王詠紅在介紹草案相關內容時強調,改善醫患關系,減少醫患矛盾,需要從“預防”源頭上抓起,防患於未然,變被動處理為主動預防。

  為此,草案對醫療糾紛預防工作專設一章,明確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醫療質量監控、醫療安全責任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專業技能和醫患溝通技巧培訓。

  王金寶建議,從預防角度講,衛生行政部門加強監管很重要,要通過立法明確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對醫生執業活動和執業行進行監管,有效防范醫療損害,才能保障醫療安全。

  曾擔任過公安機關法醫的張雲律師提出建議認為,醫鬧、傷害醫生現象不能容忍,減少暴力傷醫,要樹立老百姓對醫療機構的信任度,尤其對縣級一級設置醫療事故鑒定機關要慎重,極有可能因專家資源匱乏而影響專業性科學性。

  與會律師還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損害鑒定的條款以及異地鑒定、尸檢程序、病例復印等糾紛中容易發生對立情形的部門進行了多輪觀點“碰撞”。

  揚州江蘇尚鼎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七香基於她曾作為一名產科醫生的經驗提出建議,很多醫療機構拒絕提供產室記錄、產程資料,由此增加很多不必要訴訟,特別是引發糾紛后醫生修改病歷,一旦經過筆跡鑒定,可能直接遭遇敗訴,建議就草案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詳細列舉,並規范在搶救結束補記病歷資料的時限,避免對患者知情權的隨意損害。

  建議設立醫患糾紛仲裁機制

  據悉,江蘇在醫患矛盾調處方面一直走在全國前列。各地通過創新社會治理,建立了醫患糾紛專業化調解機制,通過建立醫院內部投訴管理、警醫聯動、“三調解一保險”等制度機制,在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通過立法將一些好的經驗做法固化細化成法律制度,無疑將對醫護人員、醫療機構、行政管理部門和患者及其家庭等多方之間建立信任和諧關系,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草案專章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規定,明確了推動建立和完善以第三方調解為主的調解機制,還明確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獨立地位。

  “從我的經驗看,80%的糾紛都是可以通過人民調解化解的。”王金寶認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做得好的話,人民法院審判壓力會大大減少,通過調解機制“短平快”解決糾紛,有利於醫療秩序盡快回歸,建議草案第三十八條明確醫患雙方當事人均可就醫療糾紛申請人民調解,並應設立專門條款明確規定建立專家咨詢委員會的若干條件、程序和規則,明確將專家咨詢意見書作為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參考依據。

  “勞動仲裁和商業仲裁都有頂層法律設計,但醫患糾紛目前缺乏這種制度設計。”江蘇法德永衡律師事務律師譚小欣認為,如醫療仲裁可仿照貿易仲裁設置仲裁機構,建立專業仲裁員隊伍,可以彌補人民調解委員會專業人才不夠問題。或者暫時不設仲裁庭,可以在調委會設置專家庫,在調解程序上,雙方可以通過指定或搖號方式由專家調解員參與。

  邵偉明在座談會結束時表示,律師們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十分重要,將梳理后積極予以採納,並將繼續組織患者、醫療機構、醫護人員的座談會征求意見,在草案修改稿形成后,還將媒體上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記者 丁國鋒)

(責編:劉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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