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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細化省人大代表履職規定:國家機關負責人不得回避代表約見

2017年01月03日11:33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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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今年1月1日起,湖北省人大代表約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將“有章可循”,國家機關負責人將不得拖延、推諉和回避。

  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辦法》作出了如上規定。辦法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湖北省人大代表對閉會期間參加省人大常委會統一安排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和代表小組活動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可按照規定的程序,以個人或者聯名的方式,向本級或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當面進行詢問、提出問題,被約見人必須予以答復或者解決。

  規范閉會期間代表履職

  “開開會,舉舉手。”

  這是不了解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人,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一句“戲言”。

  實際上,我國代表法規定了人大代表履職的多種方式方法,其中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就是一項法定的代表履職活動,是對國家機關工作實施監督、發揮代表主體作用的制度安排。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主任余幼明介紹,人大代表通過與國家機關負責人面對面交流溝通,能更快捷地反映群眾意願和訴求,有利於增強國家機關與代表的溝通聯系,有利於推動國家機關改進工作,有利於調動代表履職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我國代表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代表按前款規定進行視察,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負責人員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但當前,湖北省人大代表閉會期間的履職活動,存在不夠豐富、形式單一、效果不理想等現象。

  “特別是我國現行法律對人大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僅在代表法中進行了原則性規定,缺乏明確具體的操作規范。”余幼明說。

  余幼明透露,湖北制定出台辦法,就是為了拓展省人大代表的履職途徑,使閉會期間人大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的活動規范化、制度化,通過明確代表約見活動的適用范圍、內容、對象和規范工作程序,保障代表行使法定職權。

  約見機關負責人有范圍

  雖然我國代表法規定,約見活動僅指視察活動,但根據目前代表履職實際及全國人大有關意見規定,辦法拓展了約見活動的適用范圍。

  辦法規定,約見活動涵蓋代表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代表小組活動和代表聯系群眾等內容。

  同時,辦法對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的范圍也進行了明確,界定為: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及所屬工作部門負責人,省高級人民法院及其直屬人民法院負責人,省人民檢察院及其直屬檢察分院負責人,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責人,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除此之外,其他組織負責人沒有被納入辦法約見對象范圍中。

  此外,辦法對約見活動的組織實施進行了規定,明確按照分級負責原則開展。

  辦法明確,約見對象為省級國家機關負責人的,由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組織約見活動﹔約見對象為下級國家機關負責人的,由省人大常委會委托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負責組織約見活動。

  五類內容可以提出約見

  並不是就所有議題,省人大代表都可以提出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

  辦法明確,代表可以就五類內容提出約見,即:就憲法、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本級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全省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代表認為確有必要且屬於代表履職范圍的其他事項。

  辦法還對代表不宜提出約見的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親屬個人利益的﹔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或者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其他不屬於代表履職范圍的事項。

  不得拖延推諉回避約見

  根據辦法,湖北省人大代表約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提出申請。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根據申請內容,要及時聯系協調相關機關,制定約見方案,組織安排約見﹔不宜安排約見的,應當在收到約見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向代表作出說明。

  根據約見內容,約見可邀請省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和有關新聞媒體參加。

  辦法強調,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根據代表提出約見的內容做好相關准備,按時參加約見活動,不得拖延、推諉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約見活動的,應當向組織約見活動的人大常委會提出延期舉行的申請,並說明情況,但最長延期時間不得超過30天。

  另外,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負責人員,應當積極回應代表提出的問題,認真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3個月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提出約見的代表,同時抄送組織約見活動的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

  辦法還明確,提出約見的代表對處理情況不滿意的,由組織約見活動的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交有關國家機關重新辦理,並跟蹤督辦。(記者 劉志月)

(責編:劉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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