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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修訂自治區邊境管理條例 加強邊境管控維護安全

2017年01月03日11:35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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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運送無有效証件人員出入邊境管理區。”這是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邊境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內容。新修訂的條例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條例明確,邊境管理區是指在邊境地區劃定一定范圍並予以公布,實行特殊管理的區域。包括沿國(邊)界的鄉(鎮)、農牧團場管轄區域及邊境地帶、口岸、邊境通道、跨境經貿合作區、邊境特別控制區、邊民互市貿易區(點)、旅游景區(點)等區域。邊境地帶是指緊靠國(邊)界線兩千米以內的區域,但距國(邊)界線最近處不得少於二十米。自治區以及邊境所在的州市(地)、縣(市)建立黨政軍警兵民協調聯動的邊境管控機制,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邊境管控工作,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邊境立體化防控體系建設,定期研究解決有關邊境管控的重大問題。公安邊防部門、人民解放軍邊防部隊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護邊員隊伍建設和管理,發揮其守邊護邊的作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衛國(邊)界、保護國(邊)界標志和邊防設施,維護邊境地區社會秩序和安全的義務。邊境地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可以建立群眾性治安聯防組織,協助開展邊防管理工作。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邊境管理區通行証》: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的人員﹔因走私、妨害國(邊)境管理等犯罪行為被判刑,刑罰執行完畢未滿一年的人員﹔因妨害國(邊)境管理等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未滿一年的人員﹔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核發的情形。

  公安邊防部門在邊境管理區設立邊境檢查站,對出入邊境管理區的人員及其行李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及載運的貨物實施檢查。公安邊防部門根據邊境管理需要,可以在邊境地區或者進出邊境地區交通要道設立臨時執勤點(卡),依法實施邊境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非法越境、非法進入邊境管理區人員或者其他可疑人員,應當及時報告公安邊防部門或者邊防部隊。違反條例規定,拒絕邊境檢查站、執勤點(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邊境檢查站或者執勤點(卡)所屬公安邊防派出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無有效証件進入邊境管理區,為無有效証件人員出入邊境管理區提供便利條件,在邊境管理區收留、安置無有效証件人員,留宿非邊境管理區居民、非常住邊境管理區人員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規定期限向公安邊防派出所申報登記,在邊境地帶放牧造成牲畜越界﹔擅自處理在界河、邊境管理區內跨境河流打撈的可疑漂流物品和在邊境管理區撿拾的可疑物品,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擅自進入邊境特別控制區,組織、運送無有效証件人員出入邊境管理區,或者藏匿、資助非法越境人員,在邊境管理區從事勘探、採礦、採伐、採挖、採藥、捕撈、爆破等生產活動,未按規定期限報告或者備案,在邊境地帶從事燒荒活動未按規定報告或者未在指定范圍內進行,外國人擅自進入邊境地帶,藏匿、使役、買賣或者宰殺鄰國越入我國境內牲畜,操控飛行器、空飄物等非法跨越國(邊)界,在邊境地帶以廣播、喊話、展示宣傳物、強光照射等方式,影響國(邊)境管理,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財物的,沒收非法財物。(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李康強 陳莉)

(責編:劉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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