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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齊文化立法短板 讓基層文化設施建設告別散亂

2017年01月10日08:49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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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圖/李曉軍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以148票贊成、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該法將於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各項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明確提出了建設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目標,文化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但與人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還有一定差距。

  “發展公共文化事業,讓人民享有健康豐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豐富群眾文化生活,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質,迫切需要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近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作為推動憲法深入實施、補齊文化領域立法“短板”的重要舉措,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是促進公共文化事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建設服務型政府、實現文化領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奠定社會主義文化立法基礎

  “作為文化領域基礎性、全局性、基本性的重要法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分析說,首先是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體現了落實憲法關於人民公共文化權益的精神。

  憲法規定,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化事業,包括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一些事業,這些都是憲法早就規定的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活動。通過這部法律,把憲法的精神落實,同時把這些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公共文化服務政策方針,比如中共中央的有關決定、國務院關於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意見、公共文化服務產品提供的標准等一系列問題法制化,這樣就以全面的、法律的形式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進一步說明了我們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根本目的是為人民群眾服務,這樣一項長期的方針和政策能夠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使人民群眾可以真正地得到公共文化產品,享受公共文化設施,參與一定的公共文化活動。

  其次,有力促進了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公共文化服務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最主要的內容之一,也是出發點和立足點。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完成,公共文化產品的豐富,公共文化活動的不斷發展,帶動了我國國家文化建設的進一步發展,也促進了文化產業的進一步發展。要提供人民群眾滿意的公共文化產品,就要通過產業來生產這些產品,對公共文化建設也是很好的促進。

  最后,奠定了社會主義文化立法的基礎。這部法律一開始就確定了社會主義文化發展的基本原則,要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方向,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樣一些文化方面的基本方針,包括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雙百”方針,我們黨長期形成的文化建設方針、政策、要求都體現在了這部法律當中,為以后文化門類的立法提供了重要依據。

  法律給不同地區留工作余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共六章65條,首先明確了法律的調整范圍。根據黨中央有關文件精神、現行政策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規定:“本法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同時,法律還明確了公共文化服務應當遵循的原則。我國的公共文化服務是社會主義的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公共文化服務是全體人民普惠性的服務,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公共文化服務是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措施,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

  為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規范有序發展,法律還規定國務院制定並調整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准,結合當地實際需求、財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並調整本行政區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准,給不同地區留有工作余地。同時,建立了公共文化服務公示制度和目錄提供制度、公共文化設施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制度、公益性文化單位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服務制度、特定場所服務制度、征詢和評價等制度。

  明確文化設施拆除重建程序

  公共文化設施是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的重要載體和陣地。為使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得到保証,法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城鄉規劃,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准、省級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准,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狀況、環境條件、文化特色,合理確定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以及布局,形成場館服務、流動服務和數字服務相結合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

  為解決目前基層文化設施建設存在的“散、亂”問題,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新建、改建、擴建、合建、租賃、利用現有公共設施等多種方式,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推動基層有關公共設施的統一管理、綜合利用,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當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設施常被拆除,有的地方在拆除后沒有重建,或者重建的公共文化設施位置偏遠、規模縮小,不能達到原有公共文化設施的服務水平。針對這些問題,法律明確了公共文化設施拆除與重建的程序。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規定,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改建,並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設施的設施配置標准、建筑面積等不得降低。公共文化設施的選址,應當征求公眾意見,符合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和特點,有利於發揮其作用。

  為充分利用數字和網絡技術創新公共文化服務方式,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作用,推動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傳播技術,提高公眾的科學素養和公共文化服務水平。規定國家統籌規劃公共數字文化建設,構建標准統一、互聯互通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網絡,建設公共文化信息資源庫,實現基層網絡服務共建共享,支持開發數字文化產品,推動利用寬帶互聯網、移動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和衛星網絡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數字化和網絡建設,提高數字化和網絡服務能力。

  規定政府提供服務各項責任

  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存在“重設施建設、輕管理使用”的現象,公共文化服務效能不高,活力不足。

  為此,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將“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作為“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一項重要原則寫入總則﹔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評價結果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堅決避免公共文化設施建而不用、用而不當等問題﹔規定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加強資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務網絡,充分發揮統籌服務功能。

  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和質量,關系到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的實現和文化發展成果的共享程度,政府有直接的採購和供給責任。

  為此,法律明確規定了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各項責任。例如,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設施,促進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提供和傳播,支持開展全民閱讀、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藝術普及、優秀傳統文化傳承活動﹔規定設區的市級、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准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准,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公布本行政區域公共文化服務目錄並組織實施﹔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動文化服務,加強面向在校學生的公共文化服務,支持軍隊基層文化建設﹔規定國家加強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民族語言文字譯制及其在民族地區的傳播,鼓勵和扶助民族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支持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記者 朱寧寧)

(責編:劉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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