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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綠地保護告別無法可依 設計多項嶄新制度

2017年01月10日08:55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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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園用地改建成高樓、山體上建別墅、私自佔用公共綠地……

  這樣的情形有望在湖北省宜昌市絕跡。

  在獲得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后,宜昌市人大常委會近日公布了《宜昌市城區重點綠地保護條例》。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該條例是宜昌取得地方立法權后誕生的第一部實體性地方性法規,改變了過去綠地保護無法可依的局面。

  16年前首開人大“護綠”先河

  宜昌是長江中游一座曾因葛洲壩、三峽工程建設聞名全國的水電之城,也是一座山水環繞、林城交融的綠色之都。

  早在2000年,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在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的視察中了解到,當時的城區公共綠地建設和管理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要真正管理好城市中寸土寸金的綠地問題還很多,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壓力巨大。

  經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宜昌市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作出了《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保護城區公共綠地的決定》,明確規定對於被列入永久性保護的公共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擅自佔用和改作其他用途﹔要在受保護的公共綠地裡建設除綠化設施之外的建筑物,則需經市政府審查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宜昌成為全國首個以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形式專門保護城區綠地的城市。

  與此同時,宜昌還公布了該市四批實施永久性保護的城區公共綠地目錄以及第一批實施永久性保護的山體及水域目錄相繼確定。

  目前,宜昌市對城區總面積達944公頃的34塊公園綠地、總面積達1517.73公頃的8片山體、2處水域實施了永久性保護。

  16年間,重點綠地的永久性保護效果十分顯著。

  在房地產火爆時期,很多開發商都看中一些綠地的開發價值,卻受阻於永久性綠地保護而不得不放棄。

  除王家河公園等個別綠地因為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在報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進行置換外,其他綠地均未出現被佔用或改作他用的現象。

  地方立法破解人大“護綠”難題

  美麗宜昌的綠色底色,一天天愈發清新養眼。如今,宜昌森林覆蓋率超過65.7%%,居湖北省市州第一。

  宜昌城區人均綠地面積超過14平方米,市民出門見綠、5分鐘進園。

  但現實中還有很多問題:當侵佔綠地和擅自改變綠地用途的現象發生時,保護城區公共綠地的決定還不足以作為執法機關的執法依據﹔重點綠地保護職能部門權責不明﹔部分重點綠地四至界線模糊,解決綠地保護疑難問題時顯得名不正、言不順……

  這些問題制約著宜昌全市重點綠地保護工作的發展,迫切需要一部地方性法規解決和推動。

  2015年,作為設區的市,宜昌被賦予地方立法權。綠色發展的時代需要與地方立法的歷史機遇融合,條例應運而生。

  改變或佔用綠地得過五道關

  “《宜昌市城區重點綠地保護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通過多方協調,圍繞綠地保護這個中心問題設計了多項嶄新的制度,具有鮮明的‘宜昌范兒’。”宜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馬明和介紹。

  條例明確,城區重點綠地是指宜昌市城區范圍內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生態、游憩、景觀以及防災等功能突出、需要長期保留的城市用地,包括綠地范圍內的植被、山體、水域以及相關設施,並將過去已經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實施永久性保護的綠地、山體、水域全部直接列入名錄。

  條例還設計了名錄的分級審批制度: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以及生態保育綠地等城區重點綠地,應當實施永久性保護,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其他重點綠地,應當實施長期性保護,由市政府批准后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重點綠地管養是綠地保護的重要內容。條例規定,城區重點綠地保護是市人民政府重要職責,應當將其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該項工作,接受市人大常委會監督。

  針對現實中存在的佔用或者臨時佔用重點綠地的現象,條例對控制重點綠地改變作了嚴格的規定:佔用城區重點綠地必須以公共利益需要為前提﹔佔用或者改變城區重點綠地規劃必須“過五關”,即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証或者聽証、聽取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在市級媒體上公告30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經批准佔用城區重點綠地的,建設單位必須依照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重建同等以上面積的綠地﹔或者全額支付重建費用,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重建。

  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換城區重點綠地范圍內園林景觀路上的行道樹種﹔城區重點綠地的信息公開制度,確保城區重點綠地信息及時更新,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記者 劉志月 通訊員 陳玉薇)

(責編:劉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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