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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修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 保障流動人口享受公共服務

2017年01月10日08:56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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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訂的《西藏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近日經西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西藏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與原條例相比,新修訂的條例在流動人口界定、流動人口享受公共服務的規定等方面作了修改。

  西藏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革生介紹,法制委員會針對流動人口的界定、未辦理居住証的流動人口管理等意見較為集中的問題赴陝西、四川等省進行調研,結合全區實際進行修改,新修訂的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進入本自治區和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跨縣(區)行政區域居住的公民。但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除外。

  此外,對於流動人口享受公共服務,新修訂的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戶籍在本自治區的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同等享受自治區各階段教育的優惠政策﹔第二十條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流動人口法制宣傳教育納入普法總體規劃,指導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糾紛調解工作,引導流動人口依法維護合法權益。(記者 廖衛華)

(責編:劉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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