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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市將文明行為規范列入地方性法規

2017年01月10日09:01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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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烏魯木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近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批准。條例將促進文明行為的養成、治理不文明行為上升到法治高度。

  “愛國守法,自覺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遵守居(村)公約﹔遵守公共秩序,維護公共環境,保護文明古跡,節約、珍惜公共資源﹔禮貌用語、友善寬容、待人和氣,樂於助人,尊重民風民俗……”12種公共文明行為被一一寫進條例,這也是烏魯木齊市首次將文明行為規范列入地方性法規。

  條例列舉了14類不文明行為,涉及出行、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禁止在校園、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醫院、商場、酒店大廳、網吧、候機(車)站點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大聲喧嘩﹔禁止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禁止在公共綠地隨意摘採花木、踩踏草坪、飼養寵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闖紅燈、翻越護欄、違規行駛、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停放車輛等,“在公共場所吸煙”也上升到了違法的高度。同時,在禁止的行為中,“有損民族團結和不尊重他人風俗習慣的言行”均被視為不文明行為。

  條例將文明從“規矩”上升到“法律”,一旦出現上述禁止性行為,不但被曝光、被糾正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城市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如有人“隨意發放小廣告”,將對組織者給予3萬元罰款。(記者潘從武 通訊員王維)

(責編:劉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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