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17日09:35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趁周末時間,玩幾局再睡,以后玩的時間就少了,因為再過幾個月就該中考了。”1月14日晚上,15歲的劉影(化名)在QQ上對記者說。
盡管已過半夜零點,劉影仍然想約上幾個朋友一起玩幾局游戲,“以前放寒暑假會在電腦上玩,現在手游玩得更多,也比較方便,隻要有時間,連上網就能玩。”
類似劉影的這種行為,以后或將被禁止。
1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及其說明,並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送審稿規定,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間使用網絡游戲服務。
送審稿針對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關鍵問題作出的規定,引起了輿論廣泛關注。
“未成年人保護需空間擴容,網絡是與家庭、學校、社區、社會並列的未成年人成長的第五空間,也是當代未成年人成長與社會化的途徑。在很多家庭,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停留的時間實際上已經超過了與父母交流的時間,其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會化的影響是深刻持久的。”上海政法學院教授、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
姚建龍認為,送審稿率先對未成年人成長的網絡空間進行立法保護,不僅是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款的細化,更是完善我國未成年人法律體系的重大進步,也是完善我國未成年人法律體系的立法示范。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立法不足
截至2016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達7.1億,其中青少年網民(19歲以下)約佔全體網民的23%,達1.6億。
調查顯示,有90.1%的未成年人使用互聯網,未成年人逐漸成為網民主力軍,深受網絡影響。數據顯示,七成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因網絡而起,網絡空間已成為未成年人保護的新領域,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所佔網民比例不斷提高。然而,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正常活動尚沒有得到應有保護。
上網權利保障不到位、大量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充斥網絡、沉迷網絡游戲的案例層出不窮、未成年人網上個人信息濫採濫用的情況嚴重、網絡欺凌問題時有發生——送審稿指出了當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方面的五大問題。
與日益凸顯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問題相比,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相關立法存在著很大不足。
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方面,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作了一些規定,但總體來看,這些規定過於原則,對於未成年人上網權利保障、網絡空間內容建設、未成年人網絡權益保障等問題缺少具體的法律規定,影響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有序開展。
在姚建龍看來,送審稿起草過程中以問題導向為首要原則的思路值得肯定。
姚建龍認為,送審稿確定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急需解決的上網權利保障、網上內容管理、網絡防沉迷、個人信息保護、防范網絡欺凌等五大問題,並針對這些問題,作出了明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管理體制、建立網上內容管理制度、規范網絡沉迷的預防和干預活動、強化對未成年人網上個人信息保護、就網絡欺凌問題作出規定等規定,值得贊賞。
擬對未成年人實行網游宵禁
送審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採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其接觸的游戲或游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連續使用游戲的時間和單日累計使用游戲的時間,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間使用網絡游戲服務。
這一規定,被稱為“網游宵禁”。
專家指出,如果未成年人在該時間段沉迷於網絡游戲,不僅會損害到他們的身心健康,還會影響學業,送審稿對於這一關鍵時間的控制,很有必要。
“‘網游宵禁’的規定立意很好,關鍵在於技術上是否可行。在沒有嚴格分級制度的情況下,很難保証可執行性。”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支振鋒在肯定之余也有憂慮。
“當然,技術很重要。但相比網上的規則而言,解決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關鍵在線下,通過家庭和學校的密切結合,對未成年人日常狀態保持關注,更勝過對於網絡技術與規則的迷信。”支振鋒對記者說。
姚建龍指出,考慮到民法規定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網游宵禁”宜將年齡范圍限制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有關“限制未成年人連續使用游戲的時間和單日累計使用游戲的時間”的規定,還應當考慮和尊重監護人的指導與決定權。
警惕以愛之名傷害未成年人
送審稿針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作出諸多預防措施的同時,還對干預措施進行明確。
送審稿第二十條規定,教育、衛生計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實施干預。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虐待、脅迫等非法手段從事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活動,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近些年,網絡游戲導致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案例層出不窮,同時假借“矯治網絡沉迷”名義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問題也時有發生。
家長以愛的名義將孩子送進網戒學校,網戒學校以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名義進行虐待,學生對父母和社會因此充滿恨意而愈發變得叛逆——這種以愛的名義進行的干預活動,反而成為了一個死結。
這樣的事情在媒體近些年的報道中並不少見,2016年,輿論因“弒母少女”案而再次引爆。
從2016年2月26日被“設套”抓進山東科技防衛專修學院,16歲的黑龍江女孩陳某某便開始了夢魘般的生活。4個月后,她離開了這所標榜為“問題少年糾偏”的學校。9月16日,她的母親被綁至死,她成為警方懸賞的在逃嫌犯。次日,她向警方投案自首。在她離校后寫的日志中,清晰記錄了她被抓入校及之后的過程,包括學校教官動輒體罰打罵學生,甚至還要對著便池吃飯。
類似的非法手段,被送審稿明確禁止。
送審稿第三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虐待、脅迫等非法手段從事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活動,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網絡欺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在姚建龍看來,對於這種以愛的名義傷害未成年人的行為,送審稿還應進一步警惕和禁止。
姚建龍指出,盡管送審稿在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以網癮戒治之名的傷害等方面作出一些改善,但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教育、衛生計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實施干預”,仍為網癮戒治組織與個人的存在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
姚建龍建議,基於網癮尚屬非成熟的醫學概念、戒治網癮尚為非成熟的醫學行為以及維護未成年人權利的考慮,送審稿宜在第二十條第二款增加“禁止任何組織與個人從事網癮戒治之名的營利性活動”的內容。(記者 蒲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