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月22日至24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對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進行三審。
修訂草案在第八條增加規定“監事會民主推選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
修訂草案將第十一條第三項修改為“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的相關工作,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修訂草案刪除第二十六條規定中“上級紅十字會有權‘責令改正’下級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規定。”增加規定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向捐贈人反饋情況”的法律責任。(記者 尚陽 實習記者 蔣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