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4月27日電 (金晨)今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分組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修訂草案)》。
24日下午,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主任田世宏代表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說明。他指出,198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對提升產品質量、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現行法確立的標准體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適應實際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修訂草案)》主要作了以下四個方面的修改:一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擴大標准制定范圍。二是整合強制性標准,防止強制性標准過多過濫。三是增加標准有效供給,滿足市場需求。四是構建協調統一的標准體系,確保各類標准之間銜接配套。五是完善標准化工作機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在今天的分組審議中,劉政奎委員表示,標准化法已經施行28年,現行法確立的標准體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適應當前的實際需要,所以及時修訂十分必要。對此,他提出了八點建議:第一,總則第1條中,建議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后增加“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這也是此次修訂時整合強制性標准的出發點。第二,在總則第2條中對標准體系的表述改為“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團體標准和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又分為強制性國家標准和推薦性國家標准”。第三,第16條中關於標准應當符合要求中增加一條,“有利於維護生態環境安全”。第四,第17條中建議明確行業標准、地方標准也應當公開,供社會免費查閱。同時推動免費向社會公開團體標准。第五,第18條中規定,“強制性標准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可以由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應當明確除了由標准技術委員會承擔還可以由誰承擔。第六,第19條建議修改為“推薦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團體標准、企業標准的技術要求均不得低於強制性國家標准。”第七,第32條中“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建議修改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同時增加“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依法承擔經濟責任”。第八,第34條中,“企業未通過企業標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公開其執行的產品標准”和“公開標准弄虛作假”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前者可以責令改正,后者不僅責令改正,還應進行處罰。
趙德明委員提出,應將第9條第4款“強制性國家標准由國務院批准發布或者授權批准發布”修改為“強制性國家標准由國務院批准發布或者授權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布”。對此,他提出了三點理由:一是目前草案的表述授權批准發布的主體不明確,實踐當中不好操作。二是強制性的國家標准不僅僅是技術的問題,也不僅僅是規范某個產品的安全和質量的問題,更是法律法規的延伸,也是國家意志和人民利益的根本體現。在發表的形式上,應當有一個統一的機構。三是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國務院授權統一管理全國標准化工作的機構,也代表著國務院行使標准化管理的職能,所以法律上應當明確賦予它統一發布強制性國家標准的職能,體現法律的統一性和執法過程中的可操作性。
李連寧委員對標准化法的修訂草案也提出了三點建議:第一,進一步增強推進軍民融合的內容。第二,進一步明確標准實施的執法主體。第三,第30條“委托檢驗檢測機構對產品是否符合標准進行檢驗檢測”中提到主管部門的委托檢驗,應當限制在強制性標准內。
鄭功成委員表示贊成修訂標准化法,對此,他建議:第一,將農業、工業、生產性服務業分為一類,生活服務業、社會事業另分為一類。第二,應當多一些推薦性標准。標准化要服從科學,也要符合中國的國情。第三,社會服務業標准實施應寬嚴相濟。比如食品安全就一定要從嚴,但是對於社會事業,親情應當比專業更重要,這符合我們的文化與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