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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審議過程

機關學校等文體設施如何放開是焦點

2017年06月20日08:25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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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期以來,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領域存在著法治建設分散、資源分配不均、政府投入不足、社會參與有限等突出問題,嚴重制約了我國公共文化服務的發展。正因如此,作為關乎民生幸福指數的一部法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從提請審議到最終通過,都一直備受關注。

  自去年4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次審議,到12月獲得通過,參加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圍繞焦點話題進行了熱議。

  其中,最受關注的一個話題,就是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如何放開。

  在一審稿發布之后,大中小學的文化體育設施能否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前提下向公眾有序開放,成為熱議點。在採納了相關建議之后,草案二審稿規定,國家鼓勵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但如何開放、是否收費,並未在規定中明確。

  到了二審稿審議期間,委員們在分組審議中仍然對此極為關注。

  “從我了解的情況看,讓學校這麼做是相當困難的。文化設施包括圖書館、博物館,甚至還有教室,如果向公眾開放,將來大學圖書館裡可能擠滿了中學生在那裡做作業,教室裡擠滿了旁聽的人,這種情況會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楊衛委員說。

  楊衛建議,將相應的規定修改為“在不影響正常的辦公、教學和生產的前提下,國家鼓勵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

  周天鴻委員指出,這一條款社會關注度很高,但開放是成本開放、免費開放還是營利開放?建議作出更加細致的規定。

  向公眾開放是免費的還是可以部分收費?開放后對這些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是不是有益處?體育設施開放后如果發生了意外事故,管理責任的劃分在法律上如何進行明確……王明雯委員提出了一系列問題。

  “在目前校園安全事故頻發、相關教育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學校這方面的責任過大,如果在沒解決這些后顧之憂的情況下讓其對公眾開放,也隻能停留在倡導層面。”王明雯說。

  此外,政府的責任也被多次提及,多名委員在分組審議時指出,地方政府應當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要把責任壓到地方政府身上去,要列出清單有哪些場所開放、可以補助多少錢。有些設施已經放在那兒很久了,應當予以開放,要用起來,否則全爛掉了。”黃小晶委員說。

  蔡昉委員認為,重點還是把公共文化服務作為一項公共服務,甚至可以說是一個基本公共服務予以保障,重在“保障”。所以在資源約束矛盾沒有根本解決的情況下,一個重要手段就是要分享、共享,這也是作為公共產品供給的題中應有之義。

  “分享性不是可有可無的,是非常重要的。現在的規定都沒有約束性,都是原則的說法,講的是‘鼓勵’‘提倡’,而且數量上也不夠。所以應該有約束性,防止流於空談。建議縣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保証對公眾開放。”蔡昉說。

  ……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高票通過了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柳斌杰在當天的新聞發布會上指出,通過這部法律,把憲法的精神落實,同時把這些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一些公共文化服務政策方針,能夠以法律形式確立下來,使人民群眾可以真正地得到公共文化產品,享受公共文化設施,參與一定的公共文化活動。

  本報記者 蒲曉磊 整理  

(責編:李楠楠、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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