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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立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建立項目名錄應實行專家評審制

2017年06月20日09:28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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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內蒙古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近日獲得通過,並將於7月1日起施行。條例在代表性項目名錄、代表性傳承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保存、傳承、傳播以及管理與利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條例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並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條例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建立代表性項目名錄應實行專家評審制度﹔此外,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條例還明確了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的條件、享有的權利以及應當履行的義務。

  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保存、傳承、傳播工作,條例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並真實、准確、全面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建立健全調查信息共享機制﹔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記錄和收集有關資料、實物,採取搶救性保護措施,並對其代表性傳承人和后繼人才,予以重點扶持和培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代表性項目相對集中、形式和內涵保持相對完整、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較好的特定區域,文化主管部門可指定專項保護規劃﹔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直接關聯的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劃定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檔案,並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採取措施予以保護。條例還對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傳承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違規違紀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

  據自治區文化廳副廳長喬玉光介紹,2005年,我國與蒙古國聯合申報的蒙古族長調民歌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這是內蒙古自治區申報成功的第一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2009年,自治區申報的中國蒙古族呼麥藝術被公布為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廳了解到,截至目前,內蒙古自治區已有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2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89個,自治區級項目499個,盟市級項目1343個,旗縣級項目2844個,鄉鎮蘇木級項目59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37人,自治區級傳承人674人,盟市級傳承人2656人,旗縣級傳承人4740人。目前,自治區已命名、設立了東烏珠穆沁旗、根河市敖魯古雅鄂溫克族鄉等13個自治區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面積約43萬平方公裡。條例的出台將為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

(責編:李楠楠、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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