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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一審:合作社不得對外吸儲放貸

2017年06月22日14:44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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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22日電(記者 趙恩澤)今日上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已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今日在京召開。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光國在會上介紹,現行農民專業合作法自2007年施行以來,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范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近年來,隨著農村分工分業深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合作社發展需要。

陳光國說,一些專業合作社管理不民主、財務制度不健全,制約了合作社健康發展,需要法律規范和完善其內部運行機制。另外,一些地方專業合作社為擴大規模,增強競爭力,專業合作社之間成立的聯合社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需要明確其法律地位,規范和保障其發展。

陳光國表示,當前,我國傳統農民概念正在發生變化,職業概念和身份概念將長期並存,但從今后發展趨勢看,法律首先應當支持擁有承包經營權、經營農業、收入主要來源於農業的農戶。

草案規定,農業專業合作社社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值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向農民專業合作社作價出資。

陳光國指出,根據當年和今后合作社發展需要,草案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生產經營合作基礎上,開展內部信用合作,進行成員之間的資金互助活動。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內部信用不得改變信用合作資金的農業生產經營用途。應當建立公開透明、民主決策的管理制度,堅持資金在成員內部封閉使用,不得對外吸儲放貸,不得支付固定回報,非個人成員不得使用信用合作資金。

(責編: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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