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0月22日電 (栗翹楚)為進一步完善公司股份回購制度,充分發揮公司股份回購制度的積極作用,今天下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進行審議。草案將公司自持股份的上限由5%提升至10%,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也由1年提至3年。
草案補充完善了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將現行規定中“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修改為“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增加“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即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和“上市公司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須”兩種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規定。
草案還對適當簡化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作了規定,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定,不必經股東大會決議。
此外,為防止上市公司濫用股份回購制度,引發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利益輸送行為,草案增加規定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証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