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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委員:應進一步明確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權

2018年10月23日22:12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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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0月23日電 (栗翹楚)今天上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審議。一些參加審議的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調查核實是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一個保障,應進一步明確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杜玉波在分組審議時建議,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應該賦予檢察院調查核實權。杜玉波委員表示,調查核實是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一個保障,檢察院隻有通過相關的調查核實才能確定違法情況,並據此提出督促意見和檢察建議。如果法律對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職權中的調查核實權沒有規定,檢察院在現實中很難發揮監督作用,與“監督必須有牙齒”的要求相悖。建議在草案相應條文中增加一款:“賦予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的調查核實權及必要的措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鉞鋒建議,應進一步明確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李鉞鋒委員表示,經調研了解,目前檢察機關受理的公益訴訟案件90%以上都是通過訴前程序提出,以督促糾正意見解決。由於沒有法律依據支撐,檢察人員在在訴前程序進行調查核實時,無法做到深入細致,或調查核實遇到阻力時,也無法正常開展調查工作。為此建議,在草案相應條款中明確規定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並明確調查對象的配合義務,具體可表述為“人民檢察院行使本法第20條規定的法律監督職權,可以進行調查核實,採取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等方式,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及時將採納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顯明在分組審議時建議,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相應條款中,應明確規定賦予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徐顯明委員表示,賦予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權,同時規定相關人員具有配合的義務。這樣規定才符合法理。如此考慮的根據是:一是,檢察機關享有調查權乃世界通例,因為檢察機關是一個司法機關。二是,人民檢察院在行使自己職權的時候,有責任、有義務把事實搞清楚。賦權是為了讓其履責,且這項職權不涉對人身的強制和對財產的限制,只是一種獲知事實的手段。

(責編: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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