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陳燦)10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分組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委員們表示,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適應了全面依法治國的總體要求,與監察法進行了有效銜接,解決了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具體問題﹔三審稿的主要制度規范更加科學合理,針對性和操作性很強,也符合司法實踐和需求,成熟可行。
鄧秀新委員建議,嚴格實行非法証據的排除規則。“為有利於實行非法証據的排除規則,這次修改是否應明確,凡是採取刑訊逼供以及威脅、引誘、欺騙和其他類似方法搜集的証據都應當排除,情節較輕的可以不排除。草案規定的還比較籠統。目前,訊問採取暴力手段已不多見,但疲勞訊問、烤、晒、凍、餓等還時有發生,因此,建議寫具體一點。”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增加了缺席審判程序,將缺席審判適用案件的范圍劃定為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引發了委員熱議。沈躍躍副委員長表示,完善與監察法的銜接機制,調整人民檢察院偵查職權,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是這次司法體制改革中最主要的改革舉措。
李巍委員則建議,在充分保障訴訟權利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有條件的適當擴大缺席審判的適用范圍。具體文字修改可以表述為“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刑事犯罪案件”,“這樣可以把毒品犯罪、金融詐騙犯罪、電信詐騙犯罪以及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的嚴重刑事犯罪案件都可以放進去。”彭勃委員亦建議,缺席審判的適用案件范圍應該根據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司法形勢需求,從國家經濟和社會安全穩定的實際需求出發,適當地擴大,不要僅限定於現在明確的這三類案件。
張平委員關注到違法犯罪分子向境外秘密轉移違法資金財產的行為,建議在修正草案第292條之后增加如下表述: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后,被告人拒不到案和應訴,人民法院可在判決前即時凍結其賬戶資產,以防止違法所得在判決前外逃轉移。對已經外逃轉移的違法資金和財產,人民法院可依據相關法律和國際條約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