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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修訂草案:明確公益林和商品林差異化管理

2019年06月26日18:01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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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26日電 (梁秋坪)25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京召開,森林法修訂草案提請會議審議。

明確森林權屬、加強森林權屬保護,是這次法律修改的重點。根據森林生態建設和集體林權改革的實踐經驗,草案新增“森林權屬”一章,針對我國森林權屬的實際,區分主體分別規定。

草案規定,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森林資源所有權,國務院可以授權有關部門行使或者由有關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職責。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多種所有制的林業經營主體使用。

草案明確,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依法實行承包經營。未承包的集體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國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隊、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營造的林木,依法由營造著所有並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分類經營是這次法律修改的關注點。草案根據森林生態區位和主導功能的不同,將森林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採取差異化的政策管理措施。

草案規定,將森林生態區位重要或者生態狀況脆弱,以發揮生態效益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劃定為公益林,實施嚴格保護。公益林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公益林經營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但是應當符合生態區位保護要求,不得破壞公益林生態功能。除特殊情況外,公益林隻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草案明確,未劃定為公益林的森林屬於商品林。商品林由林業經營主體依法自主經營,在不破壞生態的前提下,採取集約化經營措施。採伐商品林應當依法辦理採伐許可証,符合技術規程,控制皆伐面積,伐育同步規劃實施。

林木採伐是放活還是管死,是這次法律修改的焦點。草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完善了森林採伐限額和採伐許可証制度,適當下放審批權,縮小許可范圍。

草案規定,國家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總量。年採伐限額由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編制,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備案后實施。重點林區的年採伐限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准后實施。

草案明確,採伐林地上的林木也應當申請採伐許可証,對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等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林木的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此外,草案還刪除了木材生產計劃、木材運輸証等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內容。

(責編:牛鏞、孝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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