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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疫苗管理法草案 委員建議強化疫苗流通全過程監管

2019年06月27日16:16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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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27日電 (梁秋坪)25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就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審稿進行分組審議。多位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贊成本次會議審議修改后提請表決通過。

楊震委員表示,疫苗管理法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很重要,經過兩次審議草案比較成熟了,這次能夠盡早通過很好。

曹慶華委員表示,疫苗管理法草案已經兩次審議並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見,這次再進一步完善修改后,應該比較成熟了,贊成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東明表示,疫苗管理法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會議的審議,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進一步增強了制度規范的針對性和操作性,特別是補充規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刑罰力度,提高了罰款的額度,增加了處罰的種類,體現了依法嚴管,這部法律草案已經比較成熟,贊成本次會議審議修改后提請表決通過。

強化疫苗流通全過程監管

鑒於疫苗對溫度、環境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從生產到流通到使用等各個環節出了問題都非常嚴重,設立完備的召回和回溯制度十分必要。

呂世明委員表示,疫苗流通是一個完整的鏈條,不僅僅是在某一個節點、某一個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應當從源頭全程、全鏈條加以管理、監督、檢查。當然,研發和生產、運輸和管理、使用和效果,都是全程中的一部分。他建議對第69條第二款“疫苗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修改為“進行全程監督檢查”。

“要強化疫苗流通全過程的監管”,楊志今委員也建議不僅僅是針對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和疫苗配送單位的存儲、運輸過程進行監管,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存放、接種過程都應當配備電子追溯系統,從而建立完整、真實、准確的記錄,並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滿后5年備查。他說這一做法可以保証每種疫苗從下到上有據可查,准確無誤追蹤已售疫苗的品種和批次。

曹建明副委員長建議加重對疫苗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他建議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單位違反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有關冷鏈儲存、運輸要求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增加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沒收其所得收入、並處其所得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建議重視兒童接種疫苗問題

疫苗從生產到使用到管理到實際效果,不僅僅是對疾病的預防,涉及到對殘疾的預防,更涉及到防止終身殘疾的大問題。兒童不同於成人,他們的身體還處在生長發育階段,肌體抵抗力弱,容易患病,接種疫苗顯得尤為重要。

周敏委員表示,草案第90條第2款規定了托幼機構、學校在兒童入托、入學時未按照規定查驗預防接種証,或者發現未按照規定接種的兒童后未向接種單位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但對不改正的,沒有規定相應的措施,她建議增加規定,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李銳委員表示,草案第45條中規定了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在接種疫苗時的權利義務,要求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應當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在現實生活中,農民工進城務工留守子女暫時脫離監護的現象還存在,城鎮未成年子女與父母暫時分離的情況也經常出現,這就意味著未成年受種者接種疫苗時,不完全由其監護人陪同。他建議參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的規定增加“委托監護人、近親屬”作為“監護人”外的權利義務人,將草案第45條中的“監護人”修改為“監護人或者委托監護人及其近親屬”。

此外,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張斌表示,要加強對過期疫苗的管理和回收,他說,很多機構存留了一些過期疫苗,這對今后疫苗流入、進行錯誤接種都存在隱患,要加強監管,明確回收時間、回收費用和回收部門資質等標准。

(責編:張佳妍(實習生)、孝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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