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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分組審議民法典繼承編草案時建議

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調整繼承順序

2019年06月28日10:32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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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二審稿進行分組審議。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完善了繼承人寬恕制度、親屬的定義、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遺產管理人制度等規定。對此,常委會委員們認為,這些規定有利於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對滿足人民群眾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促進家庭和睦,推進老齡事業和產業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

與此同時,委員們認為,民法典繼承編的修改應當堅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建立與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匹配的、更加細致完備的民事法律制度,為相關民事主體提供更全面的繼承法律保障。

審議中,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成為熱議焦點。草案二審稿第九百零六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對此,委員們認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迅速發展、人口平均壽命不斷提高、個人財產和可繼承遺產顯著增加,不僅體現在財產數量和價值上,還表現為財產形式的多樣化、民事主體訴求的多元化,繼承相關法律制度已不能滿足現實需要。建議適當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調整繼承人順序,增加替補繼承制度、后位繼承制度等。

繼承人范圍不宜過窄

審議中,委員們指出,繼承人范圍過窄,與市場經濟充分尊重私人合法財產權益不相適應。

“法定繼承人范圍的大小,表面體現的是可以繼承遺產的親屬的范圍,實質上是國家對公民私有財產特別是被繼承人遺產的尊重。”劉修文委員指出,草案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因此,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越窄、繼承人越少,形成無人繼承遺產的可能性就越大,私人遺產被收歸國家、集體所有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這與市場經濟充分尊重個人合法財產權益的理念不相符合。

朱明春委員指出,現有法律規定如果沒有人繼承,財產歸國家和集體所有。草案雖然也提到替代繼承的問題,但如果取消了繼承權人的子女,兒子輩被取消繼承權,他的孫輩是沒有替代權的,“如果法定繼承人擴大范圍就沒有這個問題了。法定繼承人擴大范圍,更有利於私人財產的合理保護”。

建議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

“四世同堂”一直是中國傳統觀念向往和追求的理想模式。目前,我國人均預期壽命已達77歲,預測2030年將達79歲,不但“四世同堂”已經變得尋常,“五世同堂”也將出現。馬志武委員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至少允許重孫子女的繼承權,即四代以內直系血親的相互繼承。

衛小春委員建議將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也列在法定繼承人當中。“這有利於在全社會形成尊老的社會氛圍。現在家庭小型化,兄弟姐妹越來越少,人也都長壽了,90歲也是司空見慣,甚至更長。如果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沒有的話,可能會造成遺產沒有人繼承”。

吳立新委員也贊成擴大繼承人范圍,減少出現財產無人繼承的情況。“像叔侄等關系都是較親的血親,在無第一順序、第二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可以作為第三順序的繼承人來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建議增加第三順序”。

乃依木·亞森委員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盡了主要撫養義務的兄弟姐妹或者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經人民法院認定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他的理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沿用了現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據此,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者孫子女、外孫子女負相互有扶養義務,所以也應相應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通過立法明確賦予他們第一順序的繼承權,保障權利義務的一致性,有利於通過立法促進家庭成員依法履行義務並相應享有權利。

建議調整法定繼承順序

劉修文建議調整法定繼承順序,順應遺產流轉的規律,引導遺產向下流轉,而非向旁流轉。

在劉修文看來,將父母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符合尊老養老的立法理念,但有可能違背被繼承人意願,使遺產向旁系流轉。即父母作為被繼承人繼承子女遺產后,通常很快成為被繼承人,其繼承得來的遺產將向子女的兄弟姐妹等旁系親屬流動,這不符合遺產向下流轉的一般規律。因此,他建議將父母列為第二順位繼承人,並通過必留份制度,為父母提供特定生活財產保障。

同時,劉修文還建議設立替補繼承(遺贈)和后位繼承(遺贈)規則。他具體解釋說,替補繼承是在遺囑中明確一旦遺囑繼承人或授遺繼承人先於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情況下規定延伸替補繼承情形,是延伸遺囑自由的一種表現形式。后位繼承,指可以將遺產繼承給尚未出生的人,給予遺囑人更多選擇,將遺產留在家族內部。(記者 朱寧寧)

(責編:管福華(實習生)、孝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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