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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繼承編草案,與會人員為維護家庭和諧發聲——

讓婚姻和諧 讓家庭有愛

2019年07月01日08:44    來源:檢察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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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玉波委員:夫妻一方通過繼承得來的或者受贈的財產,應當歸入個人財產,而不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這樣更加符合當下社會倫理道德觀念,不能為了對方家庭的財產而結婚。

呂世明委員:國家應逐漸建立監護監督制度,設立監護監督人,依照有關規定來履行監護監督職責,在法律規定上進行頂層設計后,會對以后產生不可估量的社會和經濟效應與價值。

劉修文委員: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越窄、繼承人越少,形成無人繼承遺產的可能性就越大,私人遺產被收歸國家、集體所有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這與市場經濟充分尊重個人合法財產權益的理念不相符合。

家和萬事興。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關系到我們每個人的生活,也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6月2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民法典繼承編草案。審議現場,與會人員結合此次修法內容,圍繞一些社會高度關注的、事關家庭和諧安全的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夫妻財產怎樣區分才更公平

夫妻一方欠下巨額債務,另一方卻不知情。近幾年,這類問題引發的社會輿論關注,讓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從簡單的法律問題成為坊間激辯的社會話題。

因此,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中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規定,在分組審議上引起了熱烈的討論。

婚姻家庭編草案規定了夫妻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杜玉波委員認為,應將夫妻一方通過繼承得來的或者受贈的財產作為個人財產來處理。理由在於,夫妻一方通過繼承得來的或者受贈的財產與勞動無關,與其他幾類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存在明顯區別。所以,應當歸入個人財產,而不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這樣更加符合當下社會倫理道德觀念,不能為了對方家庭的財產而結婚。

鮮鐵可委員對草案將“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和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認定為個人財產提出了不同意見。他認為還是應當將上述兩種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比較好。理由有兩點:一是我們的民法理論強調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合法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上述兩種財產是符合這個精神的。二是這樣規定不利於家庭關系和睦。夫妻更多的是感情問題,財產問題分得太清,不利於家庭和睦。

叢斌委員當場表示呼應鮮鐵可委員的意見。他表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重要的基礎是一個國家優秀的婚姻家庭觀,這也是一個國家優秀的傳統文化之一。我們國家的婚姻家庭觀是家和萬事興,另外我們提倡的是夫妻之間相濡以沫、白頭偕老。叢斌委員主張取消夫妻分別財產制度。“我做了一個社會調查,有老百姓反映,一個女人和他結婚了,他可能是一個富二代、官二代,又給他生兒育女,又給老人養老送終,女人也人老珠黃了,這時候一離婚,他的婚前財產不能作為家庭財產分割,對女方是極為不公平的,所以有些老百姓堅決反對。把夫妻分別財產制度寫入民法典,會產生三個不利后果:一是不利於夫妻和睦相處,現在一再強調契約制。夫妻之間如果處處以契約制來約束,夫妻關系能好嗎?二是為離婚降低了門檻,使離婚率上升。有人統計有的地區結婚率和離婚率不相上下。三是對無財產的弱勢方是一種明顯的歧視制度。”叢斌委員說。

法律怎樣為家庭中的弱者撐腰

一個家庭之中,也有強者弱者之分嗎?有,兒童、老人、殘障人常常就處於弱者的地位。完善監護制度,保護家庭中的弱者,受到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高度關注。

韓曉武委員表示,婚姻家庭編應考慮增設監護專章作出具體規定,使民法典這方面的規定具有可操作性。他認為在婚姻家庭編設立監護一章,應包含成年人監護和兒童監護兩方面內容。

“這裡所說的成年人監護,主要是指成年人因疾病、殘疾、年老或其他原因而針對特定事務或在特定期間內不能處理而所需要的監護。特別是隨著我們國家快速進入老齡化社會,在立法中處理好這個問題已經十分緊迫。”韓曉武委員建議,婚姻家庭編能夠認真研究並對監護方面的一系列問題作出規范。

全國人大代表柯建華也在發言中建議增加對失能老人的監護規定,建議草案第851條第2款修改為“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或監護的義務”,也就是建議增加“監護的義務”幾個字。柯建華說,據全國老齡辦第四次中國城鄉老年人生活狀況抽樣調查成果顯示,全國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大致為4063萬人,佔老年人口的18.3%,對失能老人適用一般委托代理制度顯然不足以滿足他們的需要,明確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監護義務,有利於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我國未成年人的監護順序,在父母無法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之外,便是“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曹建明副委員長表示,考慮到我國獨生子女眾多的人口現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麼是年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要麼很有可能就是不存在緊密關系的個人和組織。“而不少國家均將親屬列為監護人。”曹建明表示,監護人完成父母角色,承擔日常照管責任。因此,監護一般情況下比較適宜落實到個人,除非特殊情況下落實到機構。為把監護更好落實到個人身上,尤其是關系最密切的親屬,建議有效發揮親屬在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中的作用。

根據抽樣調查數據顯示,在8500萬殘疾人中,智力障礙、精神障礙、包括多重殘疾的有2000萬,這2000萬人的家庭成員生活十分艱難。現在進入老齡化社會,老、殘的家庭日益增多,特別是有的老年人不但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還要同時承擔智力殘障或精神殘障子女及家庭成員的撫養,負擔很大。

呂世明委員希望在民法典中能夠補充強化和完善對殘疾人的監護責任,設立監護制度。他說,國外有關民法典在監護方面分量很大、很重,這也是保護弱勢群體同時減輕其家庭成員負擔和維護社會穩定非常有效的途徑和方法。“中央政法委等部門調查的內部數據顯示,我國現有數百萬嚴重精神障礙人士,應給予特殊保障。所以國家應逐漸建立監護監督制度,設立監護監督人,依照有關規定來履行監護監督職責,在法律規定上進行頂層設計后,會對以后產生不可估量的社會和經濟效應與價值。”呂世明委員表示。

“四世同堂”對財產繼承的新要求要不要考慮

在很多影視劇中,常有這樣的橋段——“分家”成為毀滅一個和睦家族的“導火索”“炸藥包”。

當前,遺產繼承面臨著很多新的考驗。隨著我國經濟社會迅速發展、人口平均壽命不斷提高、個人財產和可繼承遺產顯著增加,而且這種增加不僅體現在財產數量和價值上,還表現為財產形式的多樣化、民事主體訴求的多元化上。科學設置遺產繼承制度,充分體現保障私人合法財產權益的立法精神,為和諧社會提供更好法律支撐,也是參加討論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共識。

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劉修文委員在審議中提出的意見。繼承編草案第906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劉修文委員表示,草案第939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因此,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越窄、繼承人越少,形成無人繼承遺產的可能性就越大,私人遺產被收歸國家、集體所有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這與市場經濟充分尊重個人合法財產權益的理念不相符合。

“四世同堂”一直是中國傳統觀念向往和追求的理想模式。隨著我國醫療保障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人均壽命不斷提高。“四世同堂”已經變得尋常,甚至“五世同堂”也會出現。劉修文委員表示,繼承人范圍過窄與我國人均壽命不斷提高的情況不相適應。

草案第906條規定法定繼承人不包括孫子女、外孫子女,雖然第907條將其規定為代位繼承人,一旦孫輩的父母(即繼承人的子女)喪失或者被剝奪了繼承權,則孫子女、外孫子女就不能依照法定繼承規定,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此外,對於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乃至玄孫子女、玄外孫子女,同樣存在上述問題。

劉修文委員還建議調整法定繼承順序,順應遺產流轉的規律,引導遺產向下流轉,而非向旁流轉。草案第906條將父母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符合尊老養老的立法理念,但有可能違背被繼承人意願,使遺產向旁系流轉。即父母作為被繼承人繼承子女遺產后,通常很快成為被繼承人,其繼承得來的遺產將向兄弟姐妹等旁系親屬流動,這不符合遺產向下流轉的一般規律。建議將父母列為第二順位繼承人,並通過必留份制度,為父母提供特定生活財產保障。

吳立新委員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他表示應擴大繼承人范圍,減少出現財產無人繼承的情況。像叔侄等關系都是較親的血親,在無第一順序、第二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可以作為第三順序的繼承人來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建議草案在繼續修改時增加第三順序繼承人。

“剛才也有常委會委員提到,夫妻兩個人一方還在,這時候一方死亡立刻就開始分割財產,可能這個家庭的毀滅是上下三代人都毀了,所以我認為第一順序是配偶,第二順序是子女父母,其他幾個作為第三順序和后序,這樣就解決了現在還有一方生存的情況。”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閆傲霜的建議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第二順序是子女和父母。(王麗麗)

(責編:管福華(實習生)、孝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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